每日经济新闻

    华生三理由澄清偏袒万科:仓促停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上海证券报 2016-07-29 09:22

    万科独董华生再度刊文《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中提到,独董张利平的回避表决,由于事后华润的反悔而引起了广泛争论,张利平因自称有利益冲突而提 出回避表决,当时董事会上并无人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他回避表决的要求是得到了董事会认可和批准的,这有什么可争论的呢?

    万科独董华生再度刊文《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中提到,独董张利平的回避表决,由于事后华润的反悔而引起了广泛争论,张利平因自称有利益冲突而提出回避表决,当时董事会上并无人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他回避表决的要求是得到了董事会认可和批准的,这有什么可争论的呢?董事会结束后有人反悔,就能推翻已经形成并经律师当场见证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吗?有人引经据典说,若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这当然可以,不过其一,董事会一致同意自己一名董事回避表决的小事,没看出这能有什么违法违规。其二,此事并未见有任何人申诉,在有人申诉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该决议也还依然有效。其三,即使法院判断张利平回避理由不成立、董事会不该同意其回避,因而该次会议关于重组预案的决议无效。那董事会还得重新开会,在不允许张利平回避的情况下讨论重组预案并表决,其结果如何尚不知道,怎能就预先假定张独董参与投票就一定投弃权或反对票呢?其实,深交所在按程序审核了万科董事会决议材料,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后批准万科按决议通过复牌,已经是整个事情的句号。一些人还要在此事上做文章,就毫无意义了。

    以下为全文:

    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

    ——我为什么不赞成大股东意见(续二)

    □华生

    ◎在我看来,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有关各方协商解决问题是给迷途知返者最后的一个机会。如果华润宝能尊重万科长期以来被公认为典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改革标杆,支持对万科发展与万科市场估值并对宝能自己也大有好处的引进深圳地铁方案,终结万科之争,以纠错改过求得和解与豁免,节省行政和司法介入的成本,一个多赢的局面仍然可求可得。

    ◎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二是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和权限;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和内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护制度。

    这次万科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之争中,由于独立董事的意外出镜,其功能和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有人认为这打破了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花瓶独董的一潭死水,也有人认为万科公司独董们的表现大失水准,不是推诿卸责,就是越位胡言,应当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有人甚至提出不起作用和乱起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如干脆取消。万科公司的大股东们也公开指控万科已成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等。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核心环节,因此,了解独立董事制度的来龙去脉,厘清独立董事的功能及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法规改进意义重大,作为经济学(其实也包括法学以及对一般公司治理问题关切的)研究者,人们当然不可错过万科之争提供的这一难得良机。

    独立董事制度从何而来

    为何在此水土不服?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从封建或宗法的农业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初期,最初的企业是私人业主的形态,即资本家就是企业家,自己亲力亲为,并对企业盈亏和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在这种制度下父债子偿乃至经营失败被迫卖身为奴,都是并不罕见的现象。企业制度发展的伟大革命和飞跃是有限责任法人公司的法律创造。在有限责任下,投资人承担的亏损和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从而把自然人与法人区别开来。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19世纪从王室的特许权逐步变为民间的普遍权利时,现代公司便迎来爆发性的增长和空前的繁荣,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细胞和主角,所以,还是十几年前,我在当时研究的一篇论文中写过:现代经济的惊人增长,与其说是资本主义对中世纪的胜利,毋宁说是公司即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自然人生产经营者的胜利。

    更重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创造,既使创始人及其家庭免受无限责任的重压和困扰,也开拓了一个新的无限广阔的投资人之间合作的可能,这样也就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更准确地说是控制权)之间的分离。这一点随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即股东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明显。大家知道,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本人对此是极为疑虑的。他说“只有少量股东小额资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质与私人合伙企业相近,从而在经营上,几乎和合伙公司同样谨慎、同样注意,”但“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固所以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特权,成功的亦不多见”(见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303,305页)故而他总结,若平等竞争,股份公司能竞争得过私人业主或合伙企业,“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同上,307页)

    现在我们知道,斯密的这一判断和预言并不正确。而且恰恰是得益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分工和专业化的巨大效益,规模越来越大的股份公司能充分利用资本集聚和专业化人才的优势,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使得自然力的征服,科技的大规模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巨大的人口,都被仿佛用法术一样从地下呼唤出来。尽管如此,我们也确实看到,当年亚当·斯密对股份公司激励机制的怀疑,对股份公司规模扩大后所有权控制权分离危险的担忧,依然独具慧眼,几百年来始终成为大型股份公司治理问题挥之不去的困扰。同时,这个问题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和流行而更加严重:股东空前分散了,他们往往互不相识,来去匆匆,甚至不知道他们投资的公司具体干什么,门朝哪儿开。

    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由资本市场发育最成熟最强大的美国首创。独立董事制度最初兼有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众股东利益的作用。随着美国立法和监管法规越来越限制大股东特别是金融企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不当干预,大公司的股权日益分散,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越来越落入职业经理人手(美国上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讨论经理人资本主义的一批有影响的论文)。独立董事制度就逐步成为制约企业经理人滥用权力的核心机制。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于本世纪初引入。早在1999年,由于我国有相当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当时新经济的民企还未崛起)在美国上市,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应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以满足国际上的监管要求。但这一规定并未应用于境内的A股上市公司。2001年8月16日,在时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的大力推动下,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当时是颇为大胆和需要勇气的重大改革举措。遗憾的是,这一尝试性的指导意见后来并未按照实施的情况和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实施15年来,虽然也多少起了一定作用,但出现了人们广为诟病的“稻草人”、“花瓶独董”的现象。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由于投资者有较好的法规保护,其证券市场深厚活跃,不仅满足美国企业的市场化上市,还敞开大门,承载了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经济体的企业赴美上市。我们中国现在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正处于从中等收入向高等收入阶段转化的关键时期和实现中华民族再次复兴伟大梦想的征程中,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极其羸弱,不仅不能对外开门,就是自己的企业,也要排队若干年,经受无穷考验和狭窄小门才能上市。中国证券市场极度虚弱的根本原因是融资者与投资者关系的严重失衡。这与我们证券市场的现行法规及其执行和公司治理结构过度倾向融资者而非公众投资者直接相关。真正说清这个问题需要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规体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广泛的国际比较。在这里我仅就我国移植的独立董事制度做一个中美的比较对照,来看看制度上的失之毫厘如何造成了运行效果的巨大差距。

    首先,从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看。美国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均为半数以上,实际执行情况有人最新的统计是独立董事平均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左右。美国一些着名的大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独董在16席董事会中占15席,可口可乐公司在15席中独董占13席,通用汽车公司在13席中独占10席,新型高科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要低一些,但均过半数。如谷歌公司在12席中独董占7席,苹果公司和脸谱公司均是8席中占5席,微软公司是11席中占8席。中国证监会的上述指导意见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执行情况有人在前几年做过统计,中位数是0.3333,平均值也相差无几,总之死死守在底线上。由于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是决定力量,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仅占三分之一,是陪衬因素,运行结果当然也大相径庭。

    其次,从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看,美国两大交易所都要求新任独立董事只能由现任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推荐提名,大股东或经营层均不得染指。而我国关于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1%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于我国99%以上的上市公司均是由一股独大的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项都要追溯到所谓“实际控制人”,因此,我国的董事会监事会包括独立董事人选通常均由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一手安排,候选人往往出于装点门面和照顾符合条件的关系户的考虑,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自然也就并不奇怪。

    最后,从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运作方式来看,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综合而言,一般要求在董事长不是由独立董事担任时,独立董事必须选举自己独立的负责人。独立董事们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无外人参与的独立董事会议。纳斯达克交易所规定,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与公司经营层的会议,且公司CEO等核心高管不得参加。两大交易所均规定,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任职资格审定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均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各委员会不得少于两名成员等等。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在各个委员会中都只是帮衬,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和领导,更谈不上独立召集经营层的指定人员开会或担任公司董事长。

    综上可见,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移植的完整性有很大差距,更没有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阶段(普遍是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分配和公司治理结构及水平更类似美国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大股东专权的状况,但又直接嫁接了21世纪现代化的证券交易工具和信息传播手段,这就产生巨大的不适应和冲突,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总是弱不禁风,不敢敞开大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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