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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咋办?深圳规定这类用地可免费续期

    每经网 2016-04-19 22:41

    针对深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19日晚间,深圳市规土委发布《说明》予以解读: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期可免费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土地,到期后补缴地价办理续期。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柴刚    

    每经记者 柴刚

    近日,有关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要交30%房价的钱来续期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深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19日晚间,深圳市规土委发布《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予以解读。概括起来就是:1995年9月18日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期可免费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土地,到期后补缴地价办理续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深圳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历经数次调整。

    1982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正是由于上述历史沿革问题,深圳市在不同时期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所不同,因此该市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较为复杂,要分两个时间段、三种情况分别来看。

    具体来看,1995年9月18日前与深圳市规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期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自动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对于1995年9月18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款等问题,该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发布施行。该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具体包括:在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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