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婧的依据则来自于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一中院就*ST新梅起诉“开南账户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质证。王斌忠当庭陈述称,“开南账户组”的股票账户不是由其直接管理与控制,股票也非本人操作,其本人仅推荐股票并帮助筹措资金。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现在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王斌忠并不是‘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昨日(12月23日),*ST新梅(600732,SH)董秘何婧在召开的媒体说明会上指出。
这显然与王斌忠此前面对宁波证监局调查时陈述的说法不同,亦与当时的调查结果相悖。
何婧的依据则来自于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一中院就*ST新梅起诉“开南账户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质证。王斌忠当庭陈述称,“开南账户组”的股票账户不是由其直接管理与控制,股票也非本人操作,其本人仅推荐股票并帮助筹措资金。
这引出了更多的疑问。“如果王并非实际控制人,他又为何在宁波证监局的调查中承担责任?开南账户组背后真正的金主又是谁?”何婧对此提出质疑。
购股资金来源成焦点
宁波证监局早先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上海腾京、胡飞、唐才英等15个证券账户,王能够对该“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是“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但在上海市一中院的调查中,更多事项一一显露。
今年11月6日,上海市一中院至宁波证监局对该局稽查并处罚“开南账户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宁波证监局在查处该案时的案卷档案,做了《案卷摘抄记录》,询问了宁波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并做了《工作记录》。
何婧介绍,根据《案卷摘抄记录》,其中显示的“开南账户组”资金来源复杂、分散,并均不是自有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甚至通过两层划转,且没有一笔资金是直接从王斌忠名下转入。
以上海开南为例,其购买*ST新梅股票的资金除部分自有外,其余来自上海兆峰、上海嘉池丰以及上海瑞南等。上海腾京的入股资金则来自于“白银同远”,而“白银同远”的资金则来自于兰州仁寿山发展与甘肃金路通。工商信息显示,仁寿山发展的法人代表为曾国才,而他同时也是上海瑞南的股东之一。另一法人股东兰州鸿祥的购股资金中,一部分来自于白银银沪置业,由后者向两名自然人提供资金购入股票。兰州鸿祥的另一资金来源则是自然人余小志,而余小志的资金,则是来自于上海瑞南实际控制人庄友才等人。
而在自然人股东中,有6人的资金来源于自然人吴清泉,吴的资金则系由郑小林提供。郑曾表示,该笔资金由王斌忠负责筹集。另两名自然人股东的资金则来自于盱江果业,该企业则被*ST新梅合理怀疑为来自于庄友才的家乡。
此外,对于提供资金的盱江果业、白银银沪等企业,何婧同样认为其资金来源未明。“比如盱江果业仅百余万注册资金,何以提供几千万的资金买股票?白银银沪1300万元注册资金,又何以拿出上亿元买股票?”何婧说。
在*ST新梅看来,上述资金的中转方、提供方、个人股东间具有复杂的关联关系,如上海兆峰等企业均由庄友才实际控制。
“这些钱背后真正的金主是谁?如果认定是王斌忠对这些账户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那这几亿应该都是王四处举债筹措而来,而他作为上海开南的副总经理,又有何信用或资产为几亿元的债务做担保?我们会向法院要求继续追查资金来源。”何婧说。
幕后实控人成谜
*ST新梅质疑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对“开南账户组”一致行动人关系身份的认定。
何婧称,根据《案卷摘抄记录》,2014年5月31日之前,除庄友才、王斌忠外,其余“开南账户组”成员均不知道其他成员间购买*ST新梅股票一事。“这说明什么?无论是6个法人、还是8个自然人,之前都不知道自己买过什么股票,难道这些账号不是被借用的吗?如果都不知情,怎么还能称为一致行动人呢?”何婧认为。
而在12月16日的法庭质证过程中,王斌忠则表示,“开南账户组”的股票不是由其直接管理与控制,并非其本人操作,其本人只是推荐股票并筹集资金。
这一说法显然与宁波证监局的调查结果迥异。
“那么在面对宁波证监局的调查时,王是在带谁受过?既然他没有能力指挥十多个公司账户、这么多人买卖操作,那么背后是谁在统一指挥?”何婧说。
同时,*ST新梅方面表示,根据法庭《工作记录》,在法院向宁波证监局相关人员询问是否认为王斌忠及“开南账户组”已完成改正时,该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并不认可王斌忠及“开南账户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ST新梅代理律师也介绍,宁波证监局表示,由于《证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改正具体的程度和内容,因此并无法确认“开南账户组”完成了改正。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开南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几乎全部是举债,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这是必须披露的重要内容。其次,我们要求查明并明确‘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和权利,鉴于现在掌握的情况,谁才是真正的出资人、控制人?也只有明确谁是真正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金主,才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开南方面新闻发言人朱联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不认可*ST新梅的说法。朱联介绍,在面对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时,宁波证监局表示,因法律法规未明确如何认定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故该局对此问题无法答复,而且此前也没有发出书面文件来认可“改正已经完成”的先例。
对于公司目前的情况,何婧表示,在公司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况下,董事会正努力扭转不利局面,加快消化法律障碍。此前,*ST新梅已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将转型军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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