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作出说明。
12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作出说明。肖钢表示,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实施期限以及相关配套要求。
肖钢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李克强总理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积极培育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指出,现行股票发行实施的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证监会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肖钢提到,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据了解,注册制改革相关内容提请审议后,还需经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编辑:杜宇 审核:刘小英 终审:靳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