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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导游与游客起争执被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停业整顿

    每经网 2015-08-29 23:58

    涉事导游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旅游景点给予五万元罚款。

    每经编辑 何小桃

    近日,一个由重庆游客组成的旅游团在云南香格里拉旅游时,因为购物问题,游客与导游引发了争吵。随着事发时冲突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

    今日(8月29日)国家旅游局网站公布了事件的处理结果,涉事导游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旅游景点给予五万元罚款。

    国家旅游局网站全文如下:

    关于网曝“8月24日丽江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与游客发生争执”事件的处理

    2015年8月25日,网友“刘哇噻小朋友”在新浪微博发布“在云南旅游期间,因未购物,在旅游车上导游与游客发生争执,司机动手掀游客帽子”的视频后。国家旅游局高度重视,作为重点督办案件,责成云南省旅游委从快从严查处。

    经调查,重庆游客刘某某一行16人,通过重庆云之滇旅行社签订“丽江、香格里拉四晚五日游”旅游合同,由丽江新云岭旅行社负责地接接,委托导游左志美承担带团业务。8月24日,该团在游览完香格里拉返回丽江途中,导游左志美在登记游客购物情况时,认为游客刘某某对其有辱骂性语言,遂与游客发生言语冲突。期间,司机赵某某用手掀游客帽子,导致矛盾升级。

    调查发现,导游左志美存在辱骂游客、强迫游客购物行为。丽江新云岭旅行社存在不合理低价、安排到未经等级认定的“香格里拉古朴藏家尼史文化村”购物等行为。按照国家旅游局和云南省旅游委要求,丽江市旅发委、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事导游和旅行社、购物店作出如下处罚:

    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导游左志美(导游证号:D-5301-007282)处以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丽江新云岭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香格里拉古朴藏家尼史文化村给予五万元罚款。

    国家旅游局责成重庆市旅游局对重庆云之滇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要求各地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开展针对“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购物店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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