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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兴资源信披违法被罚30万 律师联合征集诉讼委托索赔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8-18 14:08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买入创兴资源,并在2014年3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创兴资源(600193,SH )8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在8月17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2015】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因此被给予警告且处以3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3%股权、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

    由于此次交易属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了《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标准,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该交易也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

    但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在公司2012年年报中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在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敏感要素的稀土价格较前述天健兴业所作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本次交易而言,稀土价格的这一变化也属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但创兴资源依旧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

    证监会认定,创兴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陈冠全等人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创兴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冠全、周清松和黄福生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被立案调查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2014年3月28日),创兴资源日跌幅为9.87%,收盘价为5.57元,前期高位买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说。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创兴资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创兴资源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等。

    宋一欣和厉健介绍,目前已开始向曾经购买过创兴资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买入创兴资源,并在2014年3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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