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接连被曝光的电梯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缺陷电梯的深恶痛绝,也倒逼着电梯安全管理加快立法步伐。
8月1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电梯至少每15天维保一次、客流高峰须安排专人值守。
此外,《办法》还规定,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电梯若要召回只能全部拆卸,这将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构造;对比召回,企业更愿意更换零部件,因此,业内人士对缺陷电梯被召回并不乐观。
早有规定:企业应当主动召回缺陷电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还要求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办法》还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电话。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应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应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等。
记者注意到,在对电梯制造单位的规定中还提到,当电梯因设计、制造造成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存在缺陷的电梯可以被召回?实际上,类似条款在去年1月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早有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
现实:尚未有缺陷电梯召回先例
记者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后,包括上海、内蒙古等地出台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均有前述规定。但与此同时,因电梯本身存在缺陷发生事故后,却从未有电梯制造企业主动召回缺陷电梯。
以"7.26"荆州安良商场电梯事故为例,事故调查结果显示:主要原因在于该类型产品设计不合理,电梯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湖北质监局日前公布的处理结果也仅为改进该类型电梯,在扶梯的上下口盖板下各加装4块支架并以螺丝加固。
“据我了解,我们公司还没有召回电梯整体召回的先例。”成都一知名电梯公司相关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缺陷电梯召回,意味着要对整部电梯进场拆卸,难度比较大,“因为电梯不像汽车,汽车是放在车库里,但电梯是安装在大楼里的。”
“所以我们公司发现电梯部分固件有隐患或者需要升级的,都会进行更换,或者将相关信息发给维保单位进行更换。”前述人士表示,对电梯整体进行召回,在现实操作中有非常大的难度。
广州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型电梯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出现电梯故障,电梯制造企业通常是将问题零部件进行更换,“一般不会将电梯整机拆除并召回。”
此外,该销售经理还表示,缺陷电梯整机召回需要重新拆、装电梯,“这些事情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且电梯拆装的费用都较高,周期较长,一般厂家难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