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每经记者 黄俊玲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将不再受10万元保额的限制。
8月3日,保监会就《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时,不再对未成年采取“一刀切”的保额限制,而是分年龄段设定不同的保额。
该《征求意见》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
据了解,保监会2010年出台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其不得超过10万保额。据了解,当初设定限额的初衷,旨在防止道德风险。不过,一方面,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亲伦理关系,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对保险保障需求的日渐增加,提高保额总和上限已是大势所趋。
不过,该《征求意见》强调,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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