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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立金属与中科三环拟在华建合资公司 稀土份额恐触反垄断“红线”

    2015-02-11 01:2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周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周洲 发自北京

    全球稀土磁材大鳄日立金属要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了,其合作伙伴是一直向公司缴纳专利费用从而获得在美国市场出口权的中科三环(000970,SZ)。

    昨日(2月10日),中科三环公告称,公司已与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立金属)签订《基本协议》,双方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制造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为目的的合资公司,前提条件是日立金属或日立金属在中国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取得合资公司的过半数股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磁性材料中的钕铁硼是稀土下游应用相对繁荣的领域。

    不过,中科三环的公告显示,建立日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可能由于中国的相关规定或政府批准手续等,而无法实现。

    钕铁硼出口需日立金属授权/

    日立金属与中国企业在稀土下游应用——永磁材料的全球市场上争夺得很厉害。烧结钕铁硼是目前四大稀土永磁材料中应用最多的一种,应用在风力发电、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节能家电等低碳经济领域中。

    中科三环高级副总裁胡伯平曾在第五届包头稀土产业论坛上,专门做过烧结钕铁硼的演讲。他表示,2000年至2010年,全球烧结钕铁硼的年均增长率为20%,中国更是高达28%。

    中国是烧结钕铁硼最大的生产国,占全球份额的八成。根据2010年的数据,在当年9.82万吨的烧结钕铁硼毛坯产量中,中国产量占79.4%,日本占19.3%,欧洲占1.3%。

    目前,欧洲只有德国真空熔炼公司这一家烧结钕铁硼企业,分别在德国的Hanau和芬兰的Pori有生产工厂。日本有日立金属、TDK和信越化工三家稀土永磁企业。美国钼公司在日本设有合资企业。

    中国有200多家稀土永磁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沪浙、京津地区和山西。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年产3000吨以上的钕铁硼企业已有5家,年产1000吨~3000吨的企业有20家左右。

    日立金属提早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600多项烧结钕铁硼相关专利。在国际市场,中国产的钕铁硼想要出口,需要向日立金属缴纳专利费,得到认可。中科三环、安泰科技、北京京磁、银钠金科、宁波韵升、正海磁材、宁波金鸡强磁和安徽大地熊这8家企业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其中,后3家企业是由于2012年8月被日立金属起诉侵犯专利使用权才选择和解并被授权,产品可以销往欧美和其他亚洲市场。

    根据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宝玉的测算,中国钕铁硼产量大概为8万吨,其中有专利许可的产量为2万吨左右,剩下的6万吨中,有3万~4万吨在国内市场消化,还有2万~3万吨出口需要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而这两三万吨基本为高端需求,对中国钕铁硼企业影响很大。

    日立金属为了维护其在全球市场的利益,只给中国8家企业专利授权,所以中北通磁等7家中国稀土企业为了突破专利封锁,自2013年8月起成立稀土永磁产业联盟,赴美国专利局起诉日立金属,诉其核心专利无效。

    目前,该案还在进行中。

    合资公司恐触反垄断“红线”/

    国际市场尚在争抢之中,对于专利未覆盖到的中国市场,日立金属打算与长期的合作伙伴中科三环建立合资控股企业来扩大规模。

    根据中科三环的公告,合资公司的初期生产能力为烧结钕铁硼成品2000吨/年,生产的烧结钕铁硼产品销售事宜,由双方各自的销售子公司负责。

    中科三环认为,成立合资公司将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中科三环通过有效地利用双方的优良经营资源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能够增强中国钕铁硼磁体产业的龙头地位,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招商证券研报分析称,合资公司初期产能约合毛坯2500~2800吨/年,占中科三环目前产能的16%~19%,考虑到1年的建设投产期,合资公司短期内对中科三环业绩贡献并不大。

    不过,强强联合在远期会对行业产生影响。招商证券分析称,仅以高端钕铁硼产能测算,日立金属和中科三环两家企业合计产能在2.5万~3万吨,占到全球产能的30%左右,合资公司将使得行业趋于寡头垄断,可能碰触“反垄断”红线。

    上述稀土永磁产业联盟的企业家曾表示,发现日立金属有垄断的嫌疑,称其官网内容下载下来就能构成垄断证据,可以诉讼日立金属构成垄断。稀土永磁产业联盟聘请当年华为诉高通案的律师团队,目前已进入垄断要件证据的搜集和取证阶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胡伯平,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其回应。

    另一方面,日立金属也意识到合资企业的建立存在变数。中科三环的公告称,本次成立合资公司的实施前提条件是,日立金属或日立金属在中国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取得合资公司的过半数股权。如果由于中国的相关规定或政府批准手续等理由,导致该前提条件无法实现时,则双方不实施本次合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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