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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压“专项”增“一般”

    2015-02-03 00:51

    《意见》明确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并要求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待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中央地方事权及转移支付面临新一轮调整。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强化中央在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等领域的职责。

    《意见》明确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并要求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待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金秀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意味着中央在事权的承担方面有一个渐进上收的过程,对未来转移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进一步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

    1994年我国建立分税制以来,为了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的局面,每年中央通过转移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解决地方财力平衡的问题。

    但是长期以来,转移支付存在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等结构性问题。

    王金秀说,此次《意见》在于进一步调整中央职责范围内的事权,有些支出责任会作为中央本级的直接支出,不一定通过转移支付,这更能体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未来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总体盘子的比重会下降。

    在事权划分方面,《意见》明确要合理划分中央事权、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强化中央在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等领域的职责,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意见》提出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王金秀认为,这次《意见》的亮点在于以事权与支出相匹配来理顺央地之间、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关系,对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匹配和划分。

    坚决取消“小散乱”专项转移支付/

    目前在转移支付中,专项支付过多,而一般性转移支付过少。财税界的共识是,专项过多无法提高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地方财力统筹安排。增加一般性支出也是适应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的需要。

    压缩专项增加一般性支出成为近几年来我国财税改革的主要思路,这次《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最终形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对于一般性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意见》提出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则要求严控规模及新设专项,包括取消一些专项支付等。

    《意见》同时提出,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

    在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方面,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下达,专家表示此项措施有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规范中央层级转移支付同时,《意见》同时要求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层级以下各级政府要比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王金秀说,这次的《意见》把转移支付的结构优化了,对一般转移支付进行明晰规范,过去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定位不清晰,这次《意见》也有助于理顺其关系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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