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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严打企业主欠薪:指定时间拒不支付工资视为“逃匿”

    2015-01-07 01:18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韩冰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韩冰 发自北京

    今后,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主,将被视为“逃匿”行为。

    人社部昨日(1月6日)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已于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作用。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于2011年写入刑法,但由于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问题,导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于此,人社部将与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联手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昨日,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今后将加强四部门的沟通联系,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

    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仅2014年的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

    不过,从实践看,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很好。据邱小平介绍,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则很难获取证据材料,案件移送受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通知》同时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此外,为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问题,《通知》指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邱小平表示,“人社部今后将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移送等制度,充分发挥四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

    此外,为做好春节前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社部将加大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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