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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 稳定 便民利民

    人民日报 2014-12-23 09:2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颁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颁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条例》不仅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关乎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本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并方便企业和居民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认为,《条例》以物权稳定和便民利民为核心原则,全面落实了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精神,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制成果。

    “《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尤其是对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说。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呢?王广华介绍,根据有关要求和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轻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

    私人不动产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该怎样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魏莉华表示,《条例》对处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关系有明确的考虑,主要是建立了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和查询服务制度。首先,明确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互通共享的责任主体与客体范围及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这既方便了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便于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其次,《条例》明确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权限及保密责任主体等要求。《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规定了查询人对查询信息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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