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陈小雨
每经实习记者 黄丽 发自成都
8月4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市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向仕铭,因非法收受油品承运商好处费14.2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向仕铭在担任中石化重庆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总经理助理的过程中,利用其负责或领导经营管理处全面工作及对成品油公路承运商进行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的职权,先后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32楼、33楼办公室等地,三次收受油品承运商高某某以过节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港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5万元港币的中国银盛商旅卡一张,另收受油品承运商赵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其中,向仕铭对2013年春节前收受的商旅卡,在更改商旅卡使用密码将其占为己有后并未使用;同年8月,向仕铭得知高某某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即主动将该卡退还给行贿人高某某。一审中,向仕铭的家属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向仕铭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2万余元,为他人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同时,一审法院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前退清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向仕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对被告人向仕铭违法所得贿赂款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二审审理期间,向仕铭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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