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陈小雨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7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今年第六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生人寿因多项违法行为而受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经查,保监会发现民生人寿经营中存在五项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保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处以总计41万元的罚款;同时,民生人寿相关责任人也受到警告并罚款1万~2万元的处罚。
曝光五大问题
在提交虚假报告方面,保监会发现民生人寿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二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三是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其中,在财务数据不真实方面,经查明,2012年~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寿存在报销虚假发票、虚列会议费和公杂费、多确认房屋租金收入、将未激活的卡单确认保费收入、将保险代理公司销售的产品纳入直销业务统计等行为。
在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方面,民生人寿在2013年8月向保监会提交的《关于民生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中,有关保费、手续费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除上述问题外,民生人寿在债券回购、电话回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如在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方面,保监会发现,民生人寿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先后将部分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在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银行股权、申购可转债。而该行为不符合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在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方面,保监会发现民生人寿在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存在大量超犹豫期回访以及客户尚未签收保单即完成电话回访的情况。
保监会还发现民生人寿存在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经查,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民生人寿承保的“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身故责任)中,有136份保单被保险人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
相关高管被罚
针对民生人寿的上述违法行为,保监会对民生人寿的总计罚款为41万元。
其中,对民生人寿提交虚假报告的行为罚款20万元;对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行为罚款5万元;对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的行为罚款1万元;对于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行职务的行为罚款5万元。
同时,民生人寿相关责任人也一并被罚。保监会表示,时任民生人寿财务部总经理叶强,对该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被保监会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监会的公告显示,时任民生人寿银行与多元保险部总经理陈班东,对上述专业中介风险排查报告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决定对陈班东警告并罚款2万元。
此外,时任民生人寿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许皓诚,对其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违反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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