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财政部刊发通知,以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并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6月17日,财政部网站刊登《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以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并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此通知引发市场对“商业银行转投行的猜测”。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另外,通知还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此前,有学界呼吁,面对经济减速,可以考虑逐步尝试改变商业银行只能贷款不能投资的现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财政部部委文件不可能逾越《商业银行法》,所以肯定还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执行,银行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证券保险及信托等公司可以。但是根据混业经营的精神,未来银行肯定是“什么都可以做的”。
财政部文件显示,上述通知于6月6日已印发,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