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陈俊杰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陈俊杰 发自北京
备受关注的 《环境保护法》修订,历时2年,终于落锤定音。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
在随后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设计了按日计罚。
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存在较多亮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问题,《环保法》第五条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对此,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法律中确定环境优先的原则是第一次,过去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是要让路的,此次在法律中明确,将来对怎么处理好二者关系有帮助。
按日计罚 上不封顶/
《环保法》共分七大章节,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在介绍 《环保法》的相关内容时,信春鹰介绍,本次修改《环保法》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这些都是通过大的制度回应社会的要求。
实际上,近年来,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一直存在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偷排、超标排放、篡改监测数据等问题严重,法律的惩罚难以对其形成震慑效果,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了屡罚屡犯的问题。
《环保法》除了规定对污染问题“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按日计罚外,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甚至责令停业、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中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此外,对于政府追责方面,《环保法》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人,出现对环境违法的包庇、未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开展政策环评打开缺口/
《环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这是否意味着,政策环评的要求在《环保法》中得到体现呢?
对于该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介绍,这里没有政策环评的概念,《环保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的时候,也要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使我们经济和技术的政策能够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袁杰说。
实际上,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在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介绍需要着重做好的工作中,重点阐述了要采取综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规划环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能源、城镇化等政策环评试点,扎实推进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等领域规划环评。
目前,我国主要是针对某一个建设项目做项目环评,或者是针对某一区域或行业做规划环评,对环境影响可能更大的政策环评,虽然一些业内专家一致在呼吁,但是,目前仍没有明确的要求。
骆建华介绍,规划环评这几年做得并不好,没有几个规划去做环评,且相对于年限较长的规划而言,政策的及时性更强,做政策环评的意义更大。现在很多的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发展中的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包括经济增速、产业结构等,选择上马了很多“两高一资”项目。
“(政策环评)这个还是比较必要的,政府将来做(经济发展的)选择的时候可能好一点。”骆建华说,
对于《环保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骆建华认为,今后在制定经济政策时要考虑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这次政策环评虽然没有明确写进去,但是,为开展政策环评打开了一个缺口,为下一步实施政策环评做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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