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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房地产再融资、IPO、并购重组等热点问题

    新华网 2014-03-28 20:52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8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就房地产再融资开闸、IPO排队、并购重组政策等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8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就房地产再融资开闸、IPO排队、并购重组政策等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房地产再融资审核程序未改变

      近日,两家房地产公司天保基建和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通过。有记者问:证监会对地产再融资的放行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张晓军回答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2013年《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政策没有变化。

      他说,证监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并已与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并完善了部门协商机制。对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再融资申请,一律就其用地情况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对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再融资申请,其商品房开发行为需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证监会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

      据介绍,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在报送再融资申请文件时,应按照证监会相关要求同时提供公司专项自查报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证监会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将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意见来认定。

      “目前,证监会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相关审核工作,没有发生变化。”张晓军说。

      建议IPO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是为企业避免不便

      关于证监会建议IPO企业合理把握申报时间的用意,张晓军回应说,当前主板和中小板在审企业450余家,创业板在审企业230余家,企业排队积压现象较为严重。

      “新申报企业将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审核,预计在较长时间内难以完成审核程序,但这些企业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先披露并不断更新财务资料。”张晓军说。

      此外,证监会今年要研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证券法也已启动修订程序,预计新申报的企业在进入审核程序前,就需要按照新规则重新制作申请文件乃至重新设计发行方案。

      “这些当前阶段特有的情况,可能会增加新申报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对其日常运营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此,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合理把握申报时间,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不便。”张晓军说。

      他说,事实上,除在A股市场上市外,企业还可以在充分权衡成本收益的情况下,选择在新三板挂牌、到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发展。对此,证监会都予以鼓励和支持。

      针对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考虑,张晓军说,目前上海主板和深圳中小板适用的法规和发行条件完全一样,但此前两所之间约定按企业发行股数多少划分上市地。这种做法不尽合理,需要进行调整。

      “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权力,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有利于沪深交易所提高服务效率与能力。”张晓军说。

      他还透露,去年底沪深交易所建立了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对抑制“炒新”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由于该措施实施时间相对较短,政策效果有待观察,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争取尽早推出并购重组系列制度落实国务院意见

      有记者问,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九点意见,请问证监会如何贯彻落实?

      对此,张晓军回答说,经反复论证,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改革思路已经明确,关于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和融资渠道、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推行并联式审批等改革建议,已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采纳吸收。

      据介绍,目前,意见涉及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中,分道制和借壳标准与IPO标准等同已经实施。其余政策措施,证监会正在抓紧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密切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作,争取尽早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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