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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2014-02-14 01:01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原金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原金 发自北京

    昨日(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同时,工商总局表示,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除此之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更加便捷的网络实现消费。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在通常情况下,网购的消费者即便是遇到权利被侵害的事情,也很少会去找店家索赔,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而言,网购索赔太折腾,耗时间较多。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网购之后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实际上,根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仅仅是网络购物,除此之外的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也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表示,“无理由退货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借鉴了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并且根据我国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的实践,即有些网站在此之前已经实现了这样一个7日内,甚至还有更长的30日之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无论是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工商总局公布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将在3月15日 “消费者权益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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