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日),上海自贸区第二个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自9月末正式挂牌以来,上海自贸区政策小步快走式地推出。
昨天(12月2日),上海自贸区第二个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自贸区成为连接资本市场和国内外市场的平台。
昨天(12月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企业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自贸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上海自贸区政策正在按小步快走的频率推出,符合预期,第二个税收政策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步骤,“因为自贸区要打造投融资平台,企业在投资时有可能出现资金方面的欠缺。新政策对企业税收进行递延,这种鼓励性的措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另外还会影响到企业总部与分部之间的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流动。”
影响企业资金流/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同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该通知显示,在自贸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这是上海自贸区第二项税收优惠政策。10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公布的税收政策中,明确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优惠。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而《通知》指出,对企业上述投资行为进行递延纳税,并明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对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有增值,增值部分需要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当企业的利润较低时,税收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扩大投资,如果分5年纳税,第二年企业经营状况改善,企业的资金流可以进一步充裕,这对企业投资有正向调节作用,“尤其是有些企业用非货币性投资,他还需要用现金去缴税,这对企业影响很大,该政策会大大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
陈波也认为,这有利于鼓励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对外投资的企业,为未来这些企业打造投融资平台作准备。
利于企业投资运作/
《通知》还规定,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一名税务人员介绍,政策在操作层面上,主要是把企业计税基础调整了,“原来对外投资,其计税基础不论采用什么方法,税收上都不调整计税基础,历史上只有几个大型国有银行享受了如此优惠政策,比如四大银行当年增资时,对评估增值部份不征所得税,这是特殊政策。”
相关专家表示,上海自贸区的核心价值在于为中国改革开放作探索和尝试,相对于政策优惠,制度创新更值得关注。
刘天永认为,这个政策的倾向是把一些总部基地和大的投资集团、投资公司放在自贸区,便于投资管理的运作,如果再加上配套的金融优惠政策,更利于企业的管理,自贸区将成为连接资本市场和国内外市场的平台,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极其利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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