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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准 涉及30人以上出借人的借贷要备案

    每经网 2013-11-22 17:02

    今日(11月22日),被赋予为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今日(11月22日),被赋予为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会议现场获悉,为期五天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杭州闭幕。此次会议表决《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等,其中《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承载温州金改重要成绩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备受市场关注。

    此次提交表决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为二审修改稿,相比此前,已经做了大量修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拿到的表决稿显示,更加突出“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上述温州《条例》指出,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行为。

    与此同时,上述温州条例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有市场分析认为,这或将为全国的民间融资管理提供示范。

    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

    至于民间借贷利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但表决稿已对此取消,并规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民间借贷还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而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上述温州《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

    此外,温州上述《条例》还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手续的、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的等,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总体而言,相比初稿,表决通过的温州《条例》已“大幅瘦身”,如初稿共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而最后表决通过的《条例》则只有7章50条,涉及总则、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表决稿最后明确,温州市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驻浙江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条例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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