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放开营业地域限制。
每经记者 朱丹丹 发自北京
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方面表示,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与2009年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比发现,新版《办法》主要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等几个方面。
增加出资人类型
早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关要求,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新版《办法》增加了出资人类型,第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这是2009年版《办法》未提到的。
值得注意的是,还新增了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放开营业地域限制
新《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放开了营业地域的限制。去掉了旧《办法》中“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银监会方面表示,这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此前,经国务院同意,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银监会下一步还打算根据CEPA相关安排,允许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此外,为了满足试点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新《办法》还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