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委员建议环保法强化第三方监督 政府每年应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

    每经网 2013-11-13 09:45

    12日,记者从全国人大网站了解到,不久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经过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仍未最终敲定,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不断。

    12日,记者从全国人大网站了解到,不久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破解环保法成为一部软法的关键之一是强化第三方监督主体,包括人大、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主任王凤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现在提到要改进环境治理结构和环保体制,就是要形成一个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治理的结构。

    环保工作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环保工作主要靠两个主体,一个是政府,一个是企业,靠政府管企业。但现在政府是“裁判员”,同时又是最大的“运动员”。政府需要税收,那些污染大户往往是税收大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只靠政府和企业二元主体治理,很难严格执法。

    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环保领域法律规范和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在地方经济发展、企业自身成本控制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企业责任不落实、政府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现在我们有很多事都在强调第三方评估,环保法迫切需要强化第三方监督主体。”辜胜阻说。

    他认为,第三方监督主体包括人大、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等。如果有一个强大的第三方主体来监督政府和企业,软法才能变成硬法。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怎么样体现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主体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与企业责任、政府责任的落实问题相比,第三方发挥作用的权利缺失问题可能更严重,王凤春说。

    据王凤春介绍,第三方监督主体主要还是指公众,人大、检察机关、法院这些都是按照正常体系在执行职责,现在主要是社会监督这一块比较薄弱,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媒体等。

    实际上,早在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中就已增加了公众参与的部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需强化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建议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当每年报告一次,至少五年要报告两次。”王胜明委员说,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修订草案上述规定中的“定期”,应该明确为“每年”或“每两年”,否则一届政府在任期五年中报告一次也是定期。这不利于人大监督,也不会引起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罗亮权委员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人大报告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报告一次,更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王凤春介绍,环境状况变化较慢,可以几年报告一次,但是,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工作是应该的。

    同时,罗亮权建议,应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常委会报告不如向代表大会报告,这样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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