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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修订草案迎三审 公益诉讼主体有条件放开仍存争议

    2013-10-22 01:08

    昨日(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会议日程,未来5天内,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将迎来新一轮审议 (三审)。在此次提交的三审稿中,对于之前备受争议的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一家的问题,出现了“有条件放开”。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迎来三审,多项制度修改引关注。

    昨日(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会议日程,未来5天内,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将迎来新一轮审议 (三审)。在此次提交的三审稿中,对于之前备受争议的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一家的问题,出现了“有条件放开”。

    三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新规定,业内人士并不完全认可。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修改只是换个马甲,诉讼主体还是中华环保联合会。

    三审修订草案涉关键领域/

    “要保护环境,还是发展经济”已经不是难以回答的问题。今年7月,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这与之前一直所提的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要求出现明显转变。

    但是,现行 《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有23年无实质性修改,其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与现有的环境状况不匹配。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的工作,国家相关部门也一直在积极推进。近两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共进行过两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在当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在一些关键领域,修订过程中并没有实质性调整,业界对这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草案并不满意。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7日,再次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与首次修订相比,此次修改亮点颇多,“按日计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伪造环保数据或将被撤职”等规定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然而,在业界关注的土壤保护、财政投入、地方执法权限等问题上,这两次修改并没有实质性涉及。

    一位不愿署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环境保护法》需要修订的地方还很多,可能还需要经过多次审议后才能最终出台。

    据了解,三审稿在这些领域都有一些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的设施、设备;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

    公益诉讼主体“有限”放开/

    在之前的环境保护法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被指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立即引起各种质疑,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在三审稿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有了新调整,根据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二审草案,由直接指定到设定条件,明显地进步,但是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新规定并不买账。

    徐昕认为,“五年”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这些条件限制,实际上只能适用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连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做得较好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都不符合。

    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公益诉讼主体在全国范围没有多少,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民政部相关人士曾在一次环保会议上公布了一些符合条件的“非行业性”机构,数量非常少,而且全都是有政府背景。

    李刚解释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对其他组织是没有限制的,再就是环境公益组织不管是在哪一级注册的,都是平等的,只要使命是保护环境就应该有诉权。

    对此,自然之友理事李波通过微博,对环境保护法三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提出质疑。

    一位民间组织人士告诉记者,我们想注册一个公益机构非常困难,存在很大障碍,更别说要求“全国性、五年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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