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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新华网 2013-10-05 09:1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指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过程中,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记者张晓博 韩洁)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指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过程中,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这份名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发布的。

     

        依照《通知》,其他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企业研发费用还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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