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五年五大官司揭示中国保险业典型性缺失

    证券日报 2013-05-23 10:50

    监管部门在对待创新上一直比较宽容,允许试错经营。创新值得鼓励,但行业的每个错误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买单的。

    监管部门在对待创新上一直比较宽容,允许试错经营。创新值得鼓励,但行业的每个错误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买单的

    ■本报见习记者 刘敬元

    航意险“保单门”事件

    案件:通过网络购买飞机票的朋友大多都会顺手为自己购买一份20元的航空意外险,价钱也不高,还能以防万一。但很少有人会料想,就是这样随便购买的价值几十元的航意险,可能压根儿就不存在,遇到事故后也无法理赔。这就是近几年轰动保险业的携程网“保单门”事件。

    “保单门”事件缘起2008年年底:2008年11月14日,云南籍某旅客夫妇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11月18日从海南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及两份某保险公司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机票和保单皆是从携程网的合作方——三亚辰龙航空售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但这对夫妇拿到保单后发现保险期限仅18日一天,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该夫妇认为该保单有假,便与携程网等有关各方进行交涉,协商未果,其选择了诉诸法庭。

    2009年2月20日,携程从相关保险公司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在此事件中,携程的合作机构——三亚辰龙的工作人员擅自向三亚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购买了伪造的保单提供给客人。

    获悉上述案件线索后,海南保监局成立调查小组,对海口、三亚等市的航空售票网点销售交通工具意外险的情况进行清查。2009年3月12日,海南保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三亚辰龙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随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该案作为国内最大的一起假保单诈骗案在青岛破获。平均20元一份的航意险保单让犯罪分子“套取”114万元的巨额利益,涉案虚拟保额超过千亿余元,38万余人被骗。

    该案的作案细节也被披露:案犯张某大学毕业后,于2009年11月成立中创信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创建相应网站、设立400验证热线电话,将自行设计的信息单伪装成航意险保单,通过分级代理的方式销售,其中空白“信息单”以3元/张的价格通过快递批发给各省的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提价后批发给该省的二级代理商,而二级代理商往往是机票销售机构。二级代理商通过分派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所需保险条款内容,将假冒航意险的“信息单”以20元/张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从中牟取暴利。

    丑闻引发整顿

    是谓亡羊补牢

    由于涉案金额高、波及面大(除逾38万消费者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受牵连),该案相关细节于近日披露后再次引发人们对“假保单”和保险诚信问题的关注。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由于出险率低,且几乎无成本,所以航意险本身是一个暴利的险种,同时又由于出险率低,消费者很少深究真伪,从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好在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立即采取了严查行动。在2008年年底携程假保单事件发生后,保监系统随即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打击假保单的行动,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严厉打击伪造和销售保单的违法行为,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清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的管理,禁止让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在监管加强后,目前,假保单现象已不多见。事实上,假保单事件是直接导致电子保单产生的一大主因。

    可以这样说,这是保险业一个成功的试错过程,保险业出现漏洞不可怕,关键是要能及时补救,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试错纠错找到解决方式,推动行业更新升级,这样才能让行业走得更远。

    案件:近年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无责不赔”条款的争议现象尤为突出,国内多地曾出现了这样的案例——车主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但在出现一些无责的交通事故后,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国内围绕该条款曾出现大量诉讼案例,众多车主对此颇有微词。

    2009年7月19日,昆明市民蔡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思域轿车在昆明北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正在正常行驶的蔡先生被无照并酒后驾驶的赵某开的一辆轿车撞击。对于此次事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先生于2008年8月26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其本田汽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项保险。

    在事故发生后,蔡先生及时通知了投保的保险公司,但该公司认为,事故的责任在赵某一方,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尽管蔡先生反复催问,但该保险公司一直不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由于此次事故对蔡先生的车辆造成了严重损害,如不及时进行维修,将无法使用,而该车辆是蔡先生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万般无奈下,蔡先生只有先行支付费用修理车辆。同时,蔡先生还垫付了自己车上所载人员的医疗费用。

    随后,蔡先生将前述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经过几番激烈的较量,蔡先生最终胜诉。

    截至目前已经经手4起类似案件的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是推动“无责不赔”条款成为过去式的核心人物之一。“外来的石头把车砸坏了,保险公司都要陪,为何遇到无责事故时却不赔了呢?”张宏雷对《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如此描述他发现保险公司“无责不赔”条款违规性时的思路。张宏雷称,尽管保险公司的条款经过了保监会的审批,但“无责不赔”的条款实际上不符合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条被简称为“代位追偿”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理赔成本支出,并未认真执行。

    突破法律底线条款

    为何依然横行霸道

    由“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引发无数的纠纷,使张宏雷律师注意到该项条款的违法性,律师及维权消费者的努力,最终倒逼该条款被逐步废止。

    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在此起彼伏的诉讼中,“无责不赔”的废止开始进入倒计时。

    在各方的努力推动下,保监会2012年3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叫停了此前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无责不赔”以及“高保低赔”条款。《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

    这将意味着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只要购买了相关保险,投保人在发生车祸时就可先行获得赔偿。

    不过,这仅是理论上的获赔可能性,事实尚存遗憾。据张宏雷律师称,保监会下发了上述《通知》等于承认了此前的“错误”,但截至目前,保险行业并未“改正”该错误。“‘无责不赔’虽然表面被禁止,但这种突破法律底线的条款依然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横行霸道,这是一个遗憾。”

    张宏雷感慨道,“这个条款多存在一天,就有更多的消费者受到伤害。我搞不懂,错误的条款为什么还能继续存在?”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每天都有非法收入入账并非法拒赔,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

    车险“无责不赔”

    《证券日报》于5月16日刊发了长篇述评《去香港买保险 我们缺失了什么?》及评论员文章《保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短腿》,分析了保险业之所以成为中国经济短腿的三大缺失,即制度缺失、法治环境缺失及产业缺失。本期《证券日报》继续追踪这一话题,从国内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近五年的五大保险案件出发,力图呈现骗保、拒保、假保单、监管部门不作为等中国保险业存在的典型性缺失。

    30次索赔

    30次拒赔

    案件:2010年6月,负责修建普洱市旅游环线公路的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普洱市旅游环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投保方”),向国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保险期限为2010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支付了2745732元的保费,保险金额为8亿元。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数次发生塌方事故,导致投保方在投保期间内出险31次,造成损失达1700万元。但事发后保险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随后,投保方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获得了一次出险的赔偿170万元。但之后的30次出险,保险公司仍拒绝赔付。

    投保方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称,这一案件是向保监会起诉过的,保监会当时将案件转回云南保监局,但未得到解决。张宏雷称,其代表的投保方近期准备起诉该保险公司。

    “资料不全”

    是拒赔的理由还是借口?

    该保险公司拒赔30次,理由永远是资料不全,“就这些资料,我们是肯定不赔的。”成了拒赔的话术。“这种合同中,除了缴费的义务外,我们还有任何存在意义吗?”投保方质问道。

    实际上,在投保客户出险以后,保险公司应该派理赔人员去现场勘查,并应就如何理赔、需要哪些资料等做出明确说明,协助客户开展理赔工作。

    因屡屡拒赔,这家公司被人喻为“拒赔当中的战斗机”。话虽有嬉闹的成分,但不可否认,这是行业普遍存在的拒赔、惜赔等问题的一个缩影。

    律师诉保监会行政不作为

    案件:2013年2月20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将中国保监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保监会没有直接、准确、明确回复其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李滨状告保监会行政不作为。2013年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这是保监会首次因网销保险和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成为被告。

    这一案件源自于保险网销异地理赔产生的纠纷。2012年5月,家住黑龙江的李滨在网上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两岁的儿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后其儿子连续3次出险,该保险公司均答复称,因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无法作出理赔决定。

    发现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异地销售保险的违规行为后,为了证实其违规行为,2012年11月4日,李滨向保监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的行政许可内容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信息。

    上海保监局随后回应称,该保险公司不存在违规经营问题,接着,李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海保监局提供该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附件,公开其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但上海保监局称没有相关信息,无法提供。

    由于对答复不满意,2012年12月25日,李滨向保监会申请公开上述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地域范围。2013年2月8日,保监会表示支持上海保监局的行政复议结果,称对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许可的地域范围问题,保监会在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形成该项信息,所做的答复依据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李滨一纸诉状将保监会告上了法庭,状告其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其以书面的形式依法明确公开前述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地域范围。

    随后,保监会又同李滨进行了沟通,称有前述保险公司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而且提供了北京保监局关于该保险公司经营许可的文件。

    李滨表示对比两次处理,保监会自相矛盾,存在欺诈、不诚信的行为,一定要其给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本报记者日前联系李滨得知,其状告保监会案目前尚未宣判,“保监会又提供了新的证据,案件将于5月23日二次开庭。”李滨称。

    试错经营考验

    消费者维权勇气

    该案件的双方李滨律师与保监会争议的关键在于网销跨地经营的合法性,即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销售产品是否违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对此有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由于有身份上的特殊性,有专业上的便利性,所以李滨律师此次要将诉讼坚持到底。但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这样的忍受力和专业便利。面对网销这个新事物,相关的监管措施相对落后,一旦产生理赔争议,消费者往往就妥协了,“无论是行业协会调解也好还是诉讼也好,消费者只能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目前的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非常薄弱。”

    李滨认为,网销保险异地理赔的问题仅是网销监管问题的一个缩影。“注重发展,不注重规范发展,是保险行业的问题。这实际是监管不力的一种体现。”

    “监管部门在对待网销创新上,一直比较宽容,允许试错经营,我们鼓励创新,但须谨记,行业的每个错误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买单的。”李滨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试错经营与监管要求的依法合规经营,是相互矛盾的。

    同时,李滨也指出,保监系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答复前后矛盾。“今天的诉讼,既是依法维权,也是依法揭露。”李滨说,要彻底改变行业乱象,还需要监管层转变思想,切实地为消费者服务。

    银保“存款变保单”

    案件:大致从2008年起,与银行保险业务一同出现的往往还有一个专有用语,即“存款变保单”。银保“存款变保单”的案件直至今日仍未能在行业内消失,尤其在广大农村甚至二三线城市,这种靠忽悠将银行客户的存款转化为保险的现象十分猖獗。

    如2008年9月份,某先生在大连黑石礁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该银行工作人员和在银行“坐班”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合“游说”,购买了所谓的“最新理财产品”,工作人员声称:该产品每年存5000元,连续存10年,每年返还定额利息和红利,第15年返还本金和累计红利等,按目前估计最终连本带利可能共9万元,并同时附带一份交通意外险。可是经过一段时间,该先生才发现这款理财产品竟然成了完完全全的保险产品,而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上的存款余额随之为零,全部被保险公司划走充当了保费,如果想取出银行存款则要按照退保处理,只能拿到存款的40%,约2100元。

    销售银保产品被认为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骗局,在保险公司为冲规模不计利润的时候,银行的形象也受到影响,有业内人士认为,银保业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业务的糟粕,对行业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去银行存款,听到银行工作人员称还能免费送份保费,相信多数人都会心动,正是这种毫无顾虑的心思让银保产品钻了空子。

    银保存款变保单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太恶劣了,除了保险公司声誉扫地外,利益分割者银行也因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被“拖下水”。

    在银保产品销售过程中,无论是银行人员还是保险公司人员,大多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一不说是保险,第二不说有风险,第三不说明确实的收益率,第四将保险往银行存款上靠拢伪装。”张宏雷律师对这种销售方式深恶痛绝。

    站在受害人角度中,种种银保骗局的影响确实触目惊心。相关事件的老年人中,很多人是在得病了需要钱,去银行取钱时才知道存款变成保单了,这等于动用了老年人养老的钱。而在张宏雷律师经手的无数起类似事件中,甚至有把盲人夫妇骗进银行买保单的案件,恶劣程度不言而喻。

    以简单方式解决复杂问题

    张宏雷律师对《证券日报》称,云南当地媒体与其合作,在今年“3·15”期间,天天炮轰的都是存款变保单事件,表明现在这种现象依然很普遍。

    这种对行业甚至对社会影响都极其恶劣的现象,有没有什么方式整顿呢?张宏雷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源自香港地区相关电影的启发。

    张宏雷称,就像电影里演的,银行在出售投资理财及银保产品时必须录音录像,有没有违规销售,一目了然。“银行是怎么跟客户讲解的,客户怎么承诺的,要将录像资料明确留存下来。一旦产生纠纷,有录像为证,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双方各说各理的窘境。有时候确实分不清客户是被银行人员忽悠进去的,还是自己奔着高额的回报主动凑上去的。”

    张宏雷认为,现在行业内依然有如此多的类似纠纷,监管层应该强制推行类似方式,“以简单的方式解决复杂的问题,成本可能并不高,但是效果会是立竿见影的。”

    现在的技术条件完全可以实现,监管层强制要求银行录音录像后,如果银行不敢或不肯落实,就是银行的责任,银行就要承担代售的风险,以及被投诉或退保的风险。

    事实上,站在银行的角度,进行录音录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客户确实是不讲理的,到时候银行即便有理也说不清,因为拿不出证据证明银行自身是合法合规的,录像此时就能帮上忙。”

    张宏雷认为,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监管层的强制推行,而面对如此普遍的行业“骗局”,监管层应立即着手考虑相关事宜,他说“有这么多的纠纷,还不推行这种简单易行但效果明显的方式,我觉得是没道理的。”

    原文链接:http://zqrb.ccstock.cn/html/2013-05/23/content_3586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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