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近年来,上海地区出现了数起银行员工私自代销理财产品致亏损事件,有些发生在银行网点的营业区。
4月23日,上海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通知》推出了不少新举措,比如根据产品风险设置销售专区,延长购买理财产品过程录音保存时效等等。同时,《通知》提醒投资者,“拖拉机”式投资属于违约,切不可只顾收益、不顾风险。
高风险产品设置销售专区
《通知》明确,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
《通知》同时推出了一些新举措,例如,商业银行代销产品应与办理存款业务在网点的不同区域,对于高风险产品设置销售专区,销售区有明显标识并作额外风险提示。并且,所有销售柜台都要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
据悉,上海银监局还将要求商业银行逐步推进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同步监控,在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销售柜台实现录音录像同步监控。
“我们要求延长录音保存时效,原先只有3个月,现在对于一些高风险产品,我们要求保存到兑付期结束。”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拖拉机”式投资属违约
《通知》较为完整地梳理了现有分散在各产品、业务法规中,对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各项要求,涵盖了对银行代销各类产品的整体规范,包括影响销售行为的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网点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核心环节。
同时,《通知》还提出了包括全面管理原则、风险匹配原则、系统控制原则、内控监督原则、销售透明原则、风险隔离原则和资质管理原则共7项基本原则和25条具体要求。
《通知》提醒投资者,在商业银行已经在销售前主动告知,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确认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多个未达到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要求的投资者,采用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本身已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非但不受保护,而且要承担相应责任。
“监管部门要求设置最低投资额,意图是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此类投资品一般不适合普通百姓购买。”对于这类“拖拉机”投资方式,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如果用‘凑份子’的方式,由亲友代持,拖挂几个小额投资者,是不受保护的,实际是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尤其在商业银行执行《通知》后,加强销售提示和证据保存,客户如有意隐瞒事实,一旦产生纠纷,在举证方面不利,要对自己的钱财更加慎重,不能光顾收益不顾风险。”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
同时,《通知》提醒,要分清产品到底是银行自有产品还是代销产品,以及银行是否有误导销售的行为,关键在于合同。
“首先银行销售人员所有的口头意思表示,是否都能在合同中找到明确条款作为依据。其次,合同中与投资者签约的对方到底是银行还是其他公司。”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是银行,那么产品就是银行自有产品;如果是非银行机构,那么产品就是代销产品。”
“‘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必须同时强调,绝不能偏废任何一方。既要强化销售方的责任,投资者也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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