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方面昨日同时要求延期审理,并在庭上提出对争议的东盛股权做出保护,要求诉讼期间不能允许转让。
每经编辑 李卓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卓 发自北京
昨日 (4月15日),“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融众集团及谢小青股权纠纷案”二审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开庭。由于该案被指是压垮东星航空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业界持续关注。
此前,有关原东星集团旗下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盛)和融众资本投资集团(以下简称融众)之间的财务纠纷,分别传出了“8000万”与“17亿”两个完全不同的版本。
提出股权保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从东星集团获悉,在昨日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上,东星主要强调该案是一起以“股权转让”为名义的,以“委托经营”和“股权质押融资”为实质的,复杂的、复合的经济纠纷。围绕争议的关键所在——东星集团、兰世立与李军、杨嫚之间签署的东盛《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过程、前因后果,要求法院重新做出查实,进而要求对原审做出改判。
“我们从来都不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只是‘委托经营’的抵押条款而已。”兰世立侄女、东星航空总裁助理兰剑敏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庭审结束后,兰剑敏代表东星集团于昨晚8点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昨日二审中涉及的关键人物:李军、杨嫚及融众集团法定代表人谢小青,均未出席庭审,截至记者发稿,谢小青手机一直无法接通,融众集团也尚未就此做出官方回应。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湖北高院代送达的原因,主要当事人并未收到有效传达的法律传票,包括收受8550万的第三人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上诉人兰世立等都未接到出庭通知,都未到庭。昨日二审改为质证程序,东星方面昨日同时要求延期审理,并在庭上提出对争议的东盛股权做出保护,要求诉讼期间不能允许转让。
双方纠纷回溯/
据东星方面昨日称,迫于东星航空在金融危机面临的资金压力,2008年7月,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约定,东星以旗下价值逾16亿元的东盛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抵押给融众集团,由融众分6次向东星提供3.15亿的借款。
东星集团称,为了获得融资,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约定将东盛委托给融众经营。同时,为使该协议合同在法律上合法化,将实质的“借款抵押”合同变为“股权转让”合同(当时股权转让形式做为抵押是民间借贷的常规作法),即按融众集团的要求,将东盛100%的股权全部转到该集团的职员李军和杨嫚名下。
据东星称,融众在支付了8000万后,便以种种理由不再支付。此后,随着“东星航空事件”的发生,兰世立身陷囹圄。
而在李军、杨嫚一方看来,期间由于已代为东盛公司偿还了债务共计2.295亿元,加之已支付的8550万元,由此无需再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2012年5月该案的原审判决也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李军、杨嫚所述的债务抵消也成立、合法有效。其结果就是:东盛公司价值18.37亿的资产(含债权)归李军、杨嫚所有,而其支付的对价仅8550万。
东星认为,融众集团以借款3亿多为名义,欺骗东星集团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及 《股权转让合同》,虽名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既非意思的真实表示,也完全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东星同时认为,如果融众集团当时能如数支付3.15亿元借款,东星航空原本或可以避免最终被清盘的命运。融众集团及谢小青也正因此被指“8000万骗取超过16亿资产,并最终导致东星航空破产。”
而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则在2011年9月7日,在北京对包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否认仅支付东星8000万,并 “喊冤”称作为真正的受让方,其在光谷中心花园项目的总投入总共是17亿元。
谢小青当时表示,对于“17亿”的数据他将细到每一笔费用和每一笔支出全部提供证据,供有关部门使用。
谢同时指责兰世立利用东盛公司开发的光谷项目套取资金合计8.4亿元。除部分用于工程投入外,高达4亿多元的巨额资金被其卷出东盛公司挪作他用,从而给受让方留下了近300起诉讼案件 (不包括未通过诉讼程序调解处理的大量遗留纠纷)。
据记者了解,在谢小青2011年对外回应之时,该案已经分别在2010年2月9日,与2010年4月8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不过,原审判决书最终落款时间却是在2012年5月10日。
东星称一审存在漏洞/
东星集团此次二审代理律师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
在昨日庭审中,东星一方认为,原审并没有查清李军、杨嫚与融众集团、谢小青的关系,而这层关系对于查明本案事实,确定案件真相,有着巨大的意义。
2011年,谢小青在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进行公开回应中曾解释称,李军曾经确实在融众做过高管,但在收购东盛时已经离开,而杨嫚就是一个纯粹投资人,因此李军、杨嫚收购东盛和融众没有任何关系,光谷花园(东盛)和融众也没有任何关系。
不过,东星律师在昨日代理词中陈诉称,《股权转让协议》名义上的受让人是李军、杨嫚,合同是他们签订的,工商局的登记文件中是他们的名字。但与转让方兰世立进行谈判的不是他们,是谢小青;支付转让款的也不是他们,是融众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他们也没有办理物理的移交手续,公司财产、印鉴、证照等物质的移交,他们都没有参与。(在“委托经营”合同项下,有移交;在“股权转让”项下,没有物理移交)。
同时,据东星提供给记者的材料称,原审所指:“《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军、杨嫚按照东星、兰世立的指令付款8550万。”但是,东星此前并不认识、甚至从未见过李军、杨嫚,联系的都是谢小青或融众集团,因此谈不上指令李军、杨嫚付款,《判决书》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至于原审判决“李军、杨嫚所述的债务抵消成立、合法有效,从而不需要再支付股权转让款了”,东星也认为,该债务抵消证据不足。
东星对此的依据在于,认为该债务的主体和指向,实际上是与履行《委托经营合同》有关支付行为,而原审张冠李戴,把 《委托经营合同》中涉及的款项,认定到《股权转让协议》中来,《判决书》中没有应该如此认定的理由,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东星强调,在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过 《借款合同》、《财务监管协议》、《委托经营合同》,原审忽略了对这些前置因素的调查和审查,只片段地、表面地审查 《股权转让协议》。而如果不能了解全部事实,就不能作出全面的、公正的判决。
此外,东星认为,一审自2012年两次开庭至2012年判决,中间拖延的时间太长,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上述几点,东星集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妥,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公正”,使得兰世立一方损失超过20亿元,谢小青一方获得非法利益超过20亿元。
截至昨日记者发稿,融众集团尚未对此做出官方回应。
兰世立案法律关系图
◎此是本民事诉讼纠纷案的简要法律关系图。
◎不涉及兰世立涉及税收的刑事案件、也不涉及兰世立的相关公司与民航总局中南局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复杂的背景和背景公司的法律关系也另外研究。三大案件(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是互相关联的。
◎本图的资料来源均为公开的媒体报道资料(由东星集团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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