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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低消费金融门槛 降低信用卡资本监管要求

    2013-03-11 01:02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胡群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胡群 发自北京

    借鉴国外消费金融成熟市场实践经验,加大对消费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相关机构,加快拓展消费金融业务,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与转型。许罗德代表提出的上述建议,在与会代表中产生了积极反响。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联总裁许罗德。

    国内消费金融已具备有利条件

    NBD:我国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您如何看待消费金融在这方面的作用?

    许罗德:消费金融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国内消费金融典型工具--银行卡的发展有效证明了这一点,根据中国银联测算,2012年我国银行卡的使用拉动全国居民消费增长1.15%,进而带动我国GDP增长了约0.44%。

    NBD:您认为目前消费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如何?

    许罗德:消费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仍不够突出。2011年,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对GDP的贡献率仅为35.4%,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差超过20个百分点。其次,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02年的4.8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1万亿元,经过11年的快速增长已进入相对稳定期。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仅为14.3%,需要进一步提振。再者,在居民储蓄率连年攀升的同时,国人海外消费却持续火爆。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亟需进一步释放,消费金融在扩大内需以及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待提升。

    NBD:既然消费金融这么重要,国内消费金融的加速发展是否已具备相应条件?

    许罗德:国际经验表明,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是经济发展和政策推动的共同结果。2011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超过5500美元,已达到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金融加速发展阶段所需的国际经验水平。而历史上,当制造业和进出口发展遇到瓶颈时,多国政府都成功通过直接推动消费信贷业务或减税来快速发展消费金融,促使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这恰好符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同时,社会环境和技术的发展也为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适当降低消费金融门槛

    NBD:《金融业发展和改革 “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展消费信贷。那么,发展消费金融的基础措施是什么呢?

    许罗德:加快个人征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消费文化等基础建设,是发展消费金融的基础措施。一是继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建设,在现有的政府征信体系之外,同时培育商业化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逐步建立社会化全面征信机制,并将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其生产、交易活动的资质评估中,大大增加不良信用行为的成本。二是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个人收入,缓解居民在住房、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压力,稳定收入增长预期,从而增强消费意愿,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培养消费者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防范信用违约的道德风险,引导其积极建立适度、合理的信用消费理念。

    NBD:提供消费信贷的主体除了商业银行,应该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形态。在消费金融基础相对完备后,是否支持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

    许罗德:我认为,降低准入门槛,才能支持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是发展消费金融的一个重要措施。

    目前,国内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等。与国外相比,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较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国内仅有4家专业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开展相关业务,总体规模占比不足5%,远低于国外1/3的通常水平。

    在监管手段可行、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议监管机构适当降低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门槛,更多引入民间资本,支持不同类型的市场竞争机构,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信贷需求。

    防止居民消费观念引导过度

    NBD:消费金融属中国的金融创新业务,您认为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在监管政策上有什么具体措施?

    许罗德:我认为要完善针对消费金融的差别化监管政策。以信用卡为例,当前对其监管偏严,如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额度主要执行高达50%的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建议监管机构适当放宽对消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一是降低对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额度耗用资本的监管要求;二是放开对信用卡小额贷款功能的限制,使之同时具备循环贷款和小额贷款的功能;三是逐步开展消费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试点;四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信用卡项下的消费税收进行优惠。

    此外,在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差异化的安排很有必要。我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规范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建议,为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和支付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NBD:那么,如何引导参与各方加大消费金融发展与创新力度?

    许罗德:重点是引导商业银行。从我国情况看,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仍是发展消费金融的主要力量。国内商业银行等近年推出的消费金融产品在创新和差异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建议监管层逐步给予商业银行等在消费金融的可消费限额、消费信贷利率水平以及资金使用方式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性,提高商业银行等发展消费金融的意愿和能力,完善国内消费金融的产品种类和功能。

    商业银行一方面将发展信用卡业务积累的消费者风险评估模型,与最新的大数据技术结合,通过对银行卡消费、社交网络以及电子商务等数据的挖掘,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利用互联网营销手段降低消费金融的客户发展、维护成本。在产品上,建立以消费者为对象的消费金融产品体系,从住房等转向日常消费,以消费者为核心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消费金融产品,从教育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到医疗贷款。

    NBD:又该怎样加强对消费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控和市场引导?

    许罗德:加强对其风险监控和市场引导,需要通过及早建设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政府和商业机构发展消费金融的信心,在监管方式上实现从简单的门槛准入监管向科学动态监控转变。同时,避免鼓励过度消费的不当营销行为和低价竞争的恶性竞争行为,防止居民消费观念引导过度而引发消费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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