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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蔚华:建议允许银行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海证券报 2013-03-04 09:12

    在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利率市场化实质推进、中资商业银行利息收入占比逐年降低等背景下,马蔚华认为,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允许银行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允许银行获得企业部分股权或认股期权,并允许银行向PE直接投资或发放贷款。”上述内容均出现在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为2013年全国政协会议带来的共计八项提案当中。

    在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利率市场化实质推进、中资商业银行利息收入占比逐年降低等背景下,马蔚华认为,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建议将现条款修改为如下三款: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马蔚华提出了包括创新权利质押担保方式、切实加大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等提案。

    在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方面,马蔚华建议,允许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高的银行在向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可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认股期权,并允许银行向PE进行直接投资或发放贷款。

    马蔚华提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出租车经营权、商铺承租权、固定信托产品受益权等具备财产性、可转让性、并具备权利凭证或者可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权利种类作为可质押的权利,从而表明对新型权利质押采取认可和支持性的态度,以满足中小企业利用新型权利质押担保方式进行银行融资的需求。

    此外,马蔚华还建议,通过明确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设立社会信用调查和评估等评级机构等手段,为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利条件。另外,从完善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效力规则、适当提高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合理确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等方面对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进行完善。

    结合商业银行实践,马蔚华还提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具体包括: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出表规范;取消或降低发起人持有次级份额下限,放宽对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标准;简化担保权益转让登记手续;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主体,提高市场流动性;以及促进发行机制市场化,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试点探索过渡到常态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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