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新医改又传利好新政。
昨日(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基本药物采购与配送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制度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要求尽快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其中包括即将在国内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应办好一所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应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
当业内人士正眼巴巴地等待新版基药目录揭开神秘面纱时,为应对生产企业恶性竞争频发、药品配送不及时等问题,国务院已抢先一步,专门针对基药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内容包括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执行市场清退制度等。未来必须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卓创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目前行业内的主要问题是招标和采购脱节,并且普遍存在着医疗机构的二次议价,造成“以药养医”事实上比以前更隐蔽了,而药价仍未降到应有的水平。而一直沿用的“双信封制”存在唯低价论、中标后配送药物不及时等问题,此次明确提出招采合一,就是要避免上述现象。
“集中支付指的就是回款问题,医疗机构拖欠药品费用一直比较严重,现在一如既往地严重。”赵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意见》的出台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细化,比如谁来主导招标,以及主导款项的支付办法等,需要厘清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政府以及药厂这几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政府部门应该是主导者,不能既当教练员又当运动员。
违规企业两年内禁入招标/
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在解读该《意见》时透露,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高层将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意见》提出,基本药物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级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基药市场有序推进,国务院办公厅还提出,必须严格执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蒋华阳表示,清退过程中应注意多项问题,清理方式、清理时限、清理力度等都应拿捏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应积极合作,通过相关补贴、专项资金、银行融资等多种渠道确保基药配送资金的充足。
财政将加大补贴/
《意见》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提出重点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孙志刚在解读 《意见》时透露,将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目前,中央财政已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地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补助标准主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并统筹考虑地方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
蒋华阳认为,支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当考量医药企业、普通消费者、地方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等各方利益,如何将利益分配协调好才是重点工作。国家层面应将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利益链条进行很好的梳理,将灰色收入、不法收入彻底取缔,以多项资金、多种方式解决支付制度和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赵镇也表示,多渠道的补偿思路固然没错,但如果过于偏重于某一方面的补偿,财政补贴就会受不了。关键还不是补,而是管理,包括医疗机构的非市场化等手段。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