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宁波
做了30多年企业,老戴第一次遭遇这样的麻烦事情,最近3年来,一直被一笔“久而未还”的委托贷款所困扰。老戴真名为戴永丰,为宁波宝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据戴永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这笔2000万元的借款是2007年4月30日委托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贷给一家企业,但2009年初这家企业没有了偿还能力。但令老戴意料不到的是,原有超过4000万元的质押物在债务关系未清时却离奇地发生了置换,置换后的质押物实际价值却不到1000万元。
戴永丰认为,广发银行没有履行委托贷款的尽职职责,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后者赔偿,但一审法院判决只赔偿80万元。 戴永丰已经向宁波市中院上述,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同时赔偿相应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对于上述事宜,广发银行宁波分行办公室张姓有关负责人昨日(1月15日)未正面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内容。
借款面临偿还风险
戴永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称,2007年4月30日,其以公司以及个体两个主体分别借给一家名为宁波市赛博电器有限公司两笔借款,一笔是1300万元,另外一笔是700万元,
同时,戴永丰、宁波市赛博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上述两笔借款均为一年。
上述委托贷款确认了抵押物。《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的资料显示,上述抵押物为舟山海港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朱家尖镇苏北站海塘畈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该抵押物于2007年1月经舟山市蓝舟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4361.85万元。
在债务关系未清的2007年12月份,质押物发生了置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的资料显示,2007年12月18日,广发宁波城北支行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最高抵押合同》,这家公司名为上海惠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赛博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12月18日期间作为债务人与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限额本金为2000万元。上述抵押合同附有的抵押物清单明确为一块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三里亭村,面积为24973平方米(约37.36亩)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长土国用2004第18—2213号),广发银行出示的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
经过上述变化后,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对戴永丰的抵押物由舟山海港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名下的土地变为了上海惠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这块位于浙江湖州长兴县的土地。 按照借款为期一年的期限,2008年4月29日已经到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的资料显示, 2008年4月29日,戴永丰、广发银行宁波江北支行、以及赛博公司、上海惠亭四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戴永丰为委托人,广发银行宁波江北支行为受托人,借款人为赛博公司,上海惠亭则为担保人,至于该合同是否2007年这份合同的延续,还是是否中间已发生内容变更,截止记者发稿时,还未进一步确认,但对于戴永丰来说,这次抵押物生置换带来了无法预料的风险。
“虚高”抵押物
戴永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当时要求看有资质的评估报告,银行负责人说评估报告不在银行,但有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都盖有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的公章”。
后来,对于位于浙江省湖州长兴县的这块土地,经第三方评估出来的价值与4000多万元“大相径庭”。宁波市江北法院委托宁波甬兴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显示,该抵押物2010年的单价地价为379元/平方米,总价只有946.4767万元,这还是四年后的价格,期间土地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而在广发宁波城北支行与担保人上海惠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协议估价合同》中显示,该土地2007年单位地价为1602元/平方米,总价为4000万元,同样一块土地抵押物,前后为何存在如此悬殊?
“2007年这份土地的估价报告不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出来的,而是由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内部房地产估价小组自行草率估价出来的。”有知情人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的2007年的这份《房地产协议估价合同》显示,甲方为广发银行宁波支行房地产估价小组,乙方则为上海惠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估计方法则为“市场比较法”,耐人寻味的是,在协议甲方的盖章处,甲方则变为了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而不是广发银行宁波支行房地产估价小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广发银行内部的《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操作细则》第七条则明确规定,委托贷款贷款人不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人不出具担保审查意见,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由委托人自行决定,贷款人可根据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商定的担保方式行使委托代理责任,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根据广发银行自己内部的文件要求,银行不能出具担保审查意见,但其还可以自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同时还出具估价报告?”这样的逻辑方式让戴永丰感到不解。
银行失职被判80万元
2011年8月15日,戴永丰于向宁波市江北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分四次开庭,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11月30日、2012年1月11日、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宁波市江北法院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2011)甬北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前述37多亩土地最后被其他人以1000万元最高价拍卖,扣除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等,最后,戴永丰从这块原抵押价值高达4000万元的土地实际只受偿960多万元。
江北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作为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戴永丰之所以委托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发放贷款,也是基于对广发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份信任,广发银行城北支行注意的义务的标准应像办理自营贷款业务一样。
当初由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自行估价的依据是什么,并且结果相差如此悬殊?为何未委托第三方做估价报告,这其中是否隐藏了怎样了的商业逻辑,对于上述诸多质疑,广发银行宁波分行办公室张姓有关负责人未正面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
令戴永丰难以接受的是,宁波市江北法院四次开庭后驳回了戴永丰有关广发银行宁波城北支行的赔偿要求,只判决赔偿80万元的损失。
戴永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本人已经向宁波市中院上述,要求撤销原来江北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同时赔偿相应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