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银行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意见征集。上一个管理办法是12年前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相比以前,《征求意见稿》对基本任职要求增加了“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等规定,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或许是因为此前银行界连发的一些腐败受贿类的案件,但是这些规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却有待商榷。
对于此次出台《征求意见稿》的背景,银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管理办法》已颁布执行12年之久。“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规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等领域的深刻变革,该办法越来越难以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和银行经营的实际需要。”
“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相比以前的规定,此次新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点在于,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多处不同,其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就是以前并没有的一项规定。
“或许是因为目前高管老是出问题,或者是家庭财产总量不符,出于这样的考虑”来设定这样一个规定,某股份制银行深圳副行长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近几年,涉及银行高管受贿腐败的案件频发,就在今年5~6月,就连续出现包括烟台银行票据案牵出的高官腐败案件,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因个人经济问题被双规,以及农行副行长杨琨等几个涉及银行高管的案件。
“近些年(涉及银行高管)跑路的案子比较多,很多是进行赌博什么的,监管出于安全考虑,应该也会有这样一个设定。”华南地区一位外资行人士也认为。
但是对于这一规定的作用,前述副行长表示,并不认为这样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何况并没有一个财务稳健的标准,什么样的状况是财务稳健?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把银行高管和配偶的贷款情况一起纳入监管,前述分行人士认为,这主要是约束高管人员的关联交易,以免对银行经营有所影响。《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机构独董的要求是:本人及其近亲属不能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也不能在股东单位、该金融机构或者控股的机构等机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