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起纠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学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该成为国企单方毁约的借口。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曹晟源 发自昆明
每经记者 曹晟源 发自昆明
经过800多天的等候,陈发树斥资22亿元购买的云南白药股权(000538,SZ)的最终归属将不再模糊。
今日(8月23日),陈发树和云南红塔集团(以下简称云南红塔)就此前购买的云南白药股权一事,将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最终走上法庭,凸显了当前民营经济在快速发展时候所遇到的困难。
据了解,今日双方将首次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被终止的依据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草)下发的审批协议,具有企业性质的中烟草是否属于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审核权?该行政审批是否涉嫌越权?这些将成为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
此前,云南白药2009年9月12日的公告称,云南红塔与陈发树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云南红塔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6581.3912万股(占云南白药总股本的12.32%)转让给陈发树,每股转让价格33.543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发树应当向云南红塔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协议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云南白药股价一路扶摇直上,在经过2009年每10股转增3股派1.8元 (税后),以及2010年每10股派0.9元(税后)两送转之后,截至2011年9月30日,云南红塔已持有云南白药8555.81万股,占比仍为12.32%。按照8月22日云南白药的收盘价计算,陈发树所要购买的这部分股权价值将超过54亿元,远超此前22亿元的收购价格。
毫无疑问,当时入股云南白药是陈发树对外投资的一抹亮色,但仅仅只是理论上,因为这笔“划算”的生意被卡在了审批环节。
云南红塔方面的股权转让因为需要上级部门审批,而在红塔集团上级主管部门中烟草的审批环节,这一笔股权转让却始终难以划转过户。
2011年间,默默等待的陈发树终于忍不住了。他多次通过口头催促,还在当年4月向云南红塔发函,催云南红塔方面办理过户。当年12月,陈发树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向云南高院起诉云南红塔,请求法院判令转让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云南红塔赔偿损失。
直到2012年1月中烟草方面终于给出了审批结果,但是这个结果是陈发树不愿意看到的,中烟草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此项交易。
2012年4月16日,在法庭调查后,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李庆向烟草总公司即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给予答复称,“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4月27日,李庆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澄清国家烟草专卖局2012年4月19日对陈发树先生行政复议申请回复函的律师函》,但此后未有回应。
23日的庭审还将面临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也直接关系到中烟草做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这起纠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学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该成为国企单方毁约的借口。
同时,陈发树方面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的上级主管单位即股东是在典型地利用其所控股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由此提请法庭督促被告方云南红塔集团继续履约。
今天的开庭或许将拨开这场持续了近3年之久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迷雾。
实际上不论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如何,该案件也将因为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中数项问题的特殊性,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留下重重一笔,并且成为一个具有标志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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