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用罚没非法所得建投资受损赔偿基金

    2012-07-24 01:22

    只有加大惩罚力度,使基金经理在高额罚金的威慑下不敢造次,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处罚在预防基金利益冲突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每经编辑 李允峰    

    李允峰

    证监会7月20日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基金公司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要求基金公司引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最近,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两位基金经理接连出事,基金“老鼠仓”频频曝光,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基金组织形式的缺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规范日益激增的基金财产,从而无法有效监督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导致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失、基金管理人乃至基金经理一方 “称霸”、基金托管人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独立性。最终无法有效控制基金受托人道德风险、限制双方的利益冲突。

    真正的投资者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是代别人理财的,是代人理财的机构投资者,不管基金的经营好坏,管理费还是照收的,其本身没有什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对付“老鼠仓”想依靠基金公司的自律,这显然不够,还要依靠法律来发力。完善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现有对违法基金经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中,使用最多的惩处措施就是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包括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和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但严厉程度不够。要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行政处罚措施的力度存在偏差,未能较好地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商业特性,处罚措施不能从根本上动摇违规基金经理的经济基础。换言之,基金经理受惩罚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在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尤其对于资金雄厚的基金经理而言,几十万或几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威慑作用。只有加大惩罚力度,使基金经理在高额罚金的威慑下不敢造次,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处罚在预防基金利益冲突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二是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和从业人员违规导致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建议能集合在一起成立投资者受损赔偿基金。毕竟,现在这些罚款和没收的款项都上缴国库,但投资者的损失却很难得到赔偿。如果有这一补偿机制,当受损投资者对违法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时,该基金就可以对基民进行一定的赔偿。简言之,这一补偿机制可以发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

    第三,这些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宽泛的规定,而应当参考外国(尤其是美国),把对基金管理人权力的约束、对基金持有人权力的实现、对基金托管人权力的保障从法律上消除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障碍。

    根据美国相关证券法律的规定,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公司内部确定该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限制表,对于限制表中列出的股票,基金经理不得进行买卖。至于基金经理和从业人员在买入或卖出股票时还应当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比如,股票买卖的详情必须向基金管理公司申报;还有,为防止基金经理在交易市场中发现行情较好的中小市值规模的公司股票而只以其私人账户买进,基金公司应当要求基金经理只能买卖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股票;最后,基金经理以其私人账户交易的股票属于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时,必须遵守后买后卖规则。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每经订报电话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无锡:15152247316 广州:020-89660257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中国式债务风险在哪里?

    下一篇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大门打开 引入券商和基金参与竞争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