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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不足 应在一个月内制定达标方案

    2012-07-06 01:3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来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同时要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设计产品和资金运用等环节也要充分考虑其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偿付能力具体事务,将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且要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未来的资本需求来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季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到两个季度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制定预案。而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达标。

    据记者了解,保监会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三个标准:偿付能力充足II类标准,即该公司的偿付能力高于150%;偿付能力充足I类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到150%之间;偿付能力不足,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50%时,很多业务或投资业务将不能开展,比如此前中保协对财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新条款,就规定其连续两年的偿付能力要高于150%。而对于偿付能力低于100%的,保监会将采取相关的措施,比如此前都邦保险的偿付能力长期低于100%,该公司部分省份的车险业务和部分地区的非车险业务被叫停了。当然,目前都邦保险已经通过股东增资的方式来解决其偿付能力问题。

    据了解,保险公司常通解决偿付能力问题主要有几大途径:股东增资、办理再保险、发行次级债等几种方式。当然,今年保监会还放行了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来提高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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