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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4月底前央企需申报资本收益

    每经网 2012-04-10 22:21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近日,国资委发布文件,要求央企尽快启动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上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而央企在上报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要求,上交两份报表。

     

    其中,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1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文件还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企业合并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比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金额及原因。

     

    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来说,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资委还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2份文件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

     

    数据显示,2010年央企共实现11315亿元利润总额,有约25%归属少数股东,约2869亿元;属于国有股东的净利润则为5621亿元。在扣除约25%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企业法定留存收益后,可支配利润约2800亿元。

     

    文件还强调,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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