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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法”不能重走“住宅法”老路

    每经智库 2012-04-10 10:42

    每经智库专家冯海宁认为,楼市调控最终还是需要法律手段。期盼中的“住房保障法”变成了“住房保障条例”,很让人失望。

    每经编辑 赵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开始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条例草案将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以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此前在历年全国两会上呼声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经“退格”为《基本住房保障条例》。(4月8日《重庆商报》)

    这是让人很意外的一条消息,期盼中的法律变成了条例。如果这条消息所说的属实,则不免让人有些失望。尽管条例的立法效率较高,能及时弥补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不足和遗憾,但公众仍然希望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与条例在制定主体、效力、实施权限范围等方面是不同的,法律效力无疑要优于条例。

    据相关报道,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五年立法规划,规划制定或修改64件法律,其中就包括“住房保障法”。据说,这部法律应该在2013年前正式出台。但目前还看不到一点“住房保障法”即将出台的迹象,这似乎也印证了法律“降格”为条例不是传说,很可能是事实。

    制定“住房保障法”的重要性、迫切性不言而喻。1998年房改以来,由于重市场轻保障,大量民众的居住权益需要制度来保障,但多年来我们只有层级较低、内容分散、漏洞颇多的“管理办法”,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而且,这些“办法”在现实中很多时候沦为摆设。

    尽管早在1998年房改时政策就明确以经济适用房来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住房,但我国真正进入“住房保障时代”是在2007年,当年启动了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不仅计划建设1000万套保障住房,并明确提出今后五年计划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在大提速,然而,制度建设却不见大提速。

    试问,仅靠一部《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能解决2007年、2011年以来保障房建设大提速带来的诸多问题吗?众所周知,保障房不仅在分配环节、质量方面、配套方面问题多多,而且在物业服务、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后续管理方面问题同样有很多,但我们在制度上并未及时进行有效纠正。

    就拿保障房的牟利空间来说,需要法律清除的地方就有很多,比如,开发商以次充好,在建筑质量上有不少牟利空间;主导保障房分配的某些官员通过倒卖房号来牟利;地方政府把保障房用地变为商品房用地来牟利;很多保障房申请者拥有多套保障房,通过出租或上市交易来牟利……

    可以说,保障房目前已是百病缠身,亟需要以权威的法律来刮骨疗毒。一部条例能否担当这样的重任值得怀疑。而且,不仅保障房需要法律治病,楼市调控同样需要法律。因为“住房保障法”不只是针对保障房制定的法律,对商品房问题同样有效,也就是说,“住房保障法”的核心应该是“保障居住权益”,自然也包括商品房。

    虽然楼市调控目前取得成效,但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也不持久,最终还是需要法律手段。因此,亟需要制定“住房保障法”。尽管制定“住房保障法”牵涉的利益主体比较多,争议比较多,但不能因为有争议就搁置下来,然后以条例来代替法律。

    在笔者看来,“住房保障法”“降格”为条例,不仅是制度效力的问题,而且影响公众的信心,让人有一种挫败感,不免给人留下公民居住权益不受重视的印象。我们要意识到,与房地产有关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等法律本身就不太健全,需要修法;一部“住宅法”研究制订了将近30年至今没有下文,难道说要让“住房保障法”重走“住宅法”的老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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