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资本市场税收优惠 红利税调整可先行

    证券日报 2012-03-20 08:42

     

    编者按:红利税征收一直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建议取消或减免红利税的提案,“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关于“证监会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表态也让红利税调整的预期再度升温。那么,红利税是否应该调整,如若调整又该采取怎样的形式?本报今日特推出专题,对红利税改革相关话题请专家逐一进行探讨。

    专家呼吁:尽快为证券市场减税

    红利税造成了重复征税和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A股市场的税收问题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话题。今年“两会”,包括前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和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等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为证券市场减税的建议。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也表态,证监会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调整股票红利税是业界和学界普遍的观点。

    目前按10%税率征收

    股票红利税,是上市公司向投资人分红派息时,被征收的一定比例的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此,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实际按10%征税。2008年证券市场出现大幅调整时,取消红利税的呼声四起,但一直未能实行。

    监管层强化上市公司分红

    上市公司的分红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热点和难点。

    去年10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新上任之际,即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分红政策。随后,监管部门在创业板IPO新政和2011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中,都有明确分红要求的条款。由于这是证监会首次提出将分红政策刚性化,此举也被称为“强化分红”新政。

    当然,也有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出面澄清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和如何分红,监管部门不能要求上市公司该分红或者分多少红,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某一时期不分红,可能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监管部门要做的事是,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决策的前提下,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加大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监管约束,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有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太强,主动汇报股东的意识明显不够,甚至一些业绩很不错的公司,投资者认为应当分红的也长期不愿意分红。

    其一是上市公司常年分红意愿不强。数据同时显示,2001年至2011年,十年时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左右;其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轻现金股利,重配股。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所改变,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69%、35.85%和30.09%。预计2011年度现金分红比率会提高;其三是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详细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这些都对上市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市场的气氛和投资者的信心。

    重复征税是焦点

    而红利税的争议主要在于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投资者在收到分红后还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个税,因此被指有重复征收嫌疑。同时缴纳红利税的纳税人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则获得免缴待遇,同样获得现金分红,却不能一视同仁,甚至利益受损的反而是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这是分红税最为人诟病之处。

    尤其近几年来,市场各方对于取消股票红利税的呼声一直非常高。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原局长黄有根在2009年的“两会”上提出建议,要求尽快取消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2010年就在《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中建议消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在3月8日的小组讨论中再次指出,分红要缴红利税有重复征税之嫌。

    3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列席人大会议时对媒体表示,目前对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并无特殊优惠政策,证监会正在与有关部门探讨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措施。这也令市场对红利税免收的预期大大增强。

    是否取消存分歧

    虽然市场各方对于取消红利税的呼声见高,但是对于取消是否合理仍存在歧义。

    同意取消红利税的人士认为:首先重复征税没有必要。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所谓税后利润,不仅包括营业税、增值所等诸多税种,还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再对上市公司股票红利征收20%的税,有的红利收入较多的投资者还要另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造成“三重门”征税现象。其次,取消红利税,可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提振股市信心有积极意义。再次,取消红利税,可抑制投机炒作。A股当下投机风盛行,炒小盘股、炒ST股、炒题材股、炒新股屡禁不止,关键是投资者得不到上市公司分红回报,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热衷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差价收益,导致投资者倾向于上市公司在实行分配时选择高送转股票,而非现金分红。这种倾向导致投资者热炒高送转股票,降低了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的动力,助长短炒之风。

    总之,取消红利税,鼓励上市公司多分红。大股东也需要庞大的现金流,如果增加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量,对于大股东也是一件好事。但是红利税的二次征税也让大股东非常不乐意。取消了红利税,那么上市公司大股东会更多地选择现金分红从上市公司盈利中获得现金,小股东也能因此得到实惠,这其实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小股东而言是双嬴之举。

    朱从玖当时提出建议时也指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即分红在上市公司已缴纳了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当然,市场也不乏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尽管取消红利税可以鼓励投资者投资蓝筹股,利好作用却十分有限,因为目前导致蓝筹股缺乏吸引力的原因主要是股息率太低。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甚至认为,目前资本市场降税的空间已经非常小,将来的趋势可能是加税,在减少间接税的同时增加直接税,如资本利得税。

    红利税调整不能“一刀切”

    专家称,取消红利税难度大,减税调整是可行措施

    ■本报见习记者 丁鑫

    近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红利税问题证监会一直非常关注,为适应市场变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取消一种税种的难度非常大,但根据运行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可行性更强。

    红利税不论是减免还是取消在近些年都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所提出的《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中指出,建议消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提出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中也指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多项领域的税收政策仍有空间。

    究竟能否取消红利税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专家对于取消红利税有着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的建立与取消是十分严谨的事情,关于税制的调整与税法的调整是需要多方面进行协调和研究的,有关部门在税制的改革方面可以提出建议,而对于税收的调整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进行调整、以什么方式进行调整、为什么目的进行调整,这就需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方面着手。

    赵锡军指出,对于税收与税制的改革需要更加合理、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第一点,从社会发展的需要看所得税的发展方向是一个综合申报的发展方向,而不是各项收入分别进行税收的缴纳,以综合申报的角度来讲在所得税的改革上还是需要走很长的道路。第二点,从目前的经济发展上看,现在我国需要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模式的转变。税制的改革也应该以这个方向进行努力,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必须为经济结构的调整来服务,不能脱离大的发展方向。第三点,税收还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改革的方向必然也需要这方面的努力。

    赵锡军强调,在以上这三方面的前提下,就目前的税种中找出哪些税种是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向相吻合的,哪些税种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从投资所得方面看,无论是红利、价差、利息等,这些需要涉及怎样避免双重征税或者多重征税的问题,对于取消一项税种的做法的难度会非常大,取消一项税种需要通过立法部门等多方面协商,而且红利税也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如此大工作量并且与法律相抵的做法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保留一项税种的同时,可以采用对该项税种进行税率的调整,税率的调整相比增加或取消一项税种可行性更加强。对于可行性很小的方法目前不能做出其对市场会带来怎样利好的估计。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取消红利税的做法不能一概而论,导向长期投资方面会更好一些。如果在到期时取消红利税这种做法跟我国的税法是相悖的。对于上市公司在分红之前就已经缴税的说法与红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两方面的事情,公司缴纳所得税税与个人是不相干的,公司所用来分红的属于公司可支配收入,投资者在得到红利后就形成个人所得,如果将红利所产生的所得税“一刀切”,这种做法相对于缴纳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来讲是有悖于税法的公平性。

    董登新建议,如果对红利税进行减免的话可以与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相互挂钩,从鼓励长期投资的角度上看可以对红利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做法,这种做法也是符合规则的,按照制度的公平性缴纳了个人所得,而国家对于长期投资的奖励可以返回已缴税款,这就需要有一定的持股期限,比如持股一年返还50%、持股两年返还100%的方式。国外对于红利税方面有一种通行的做法就是税收递延,上市公司在分红时作出税收推迟上缴的做法,在股票抛售后再进行税收的补缴。

    董登新还强调,红利税的取消没有任何意义,而对于减免红利税可以极大的导向过度投机的中国股市慢慢走向相对理性的投资环境以及抑制和克制投机行为,对价值理念的理解也会受到更多投资者的青睐,而取消红利税的做法将会带来税法制度的不公平,也会更有利股市高频率的炒作和高频率进出,更大的提高股票的换手率从而出现更多的投机行为。

    减免红利税

    利于同股同权

    ■本报见习记者 左永刚

    取消红利税已渐行渐近,对于今年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早先特别强调要“督促上市公司明确对股东的回报,切实加强对其红利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强化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监管约束”。

    “取消红利税不仅有利于‘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回归,更是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同股同权’的体现,取消红利税是必然趋势。”近日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针对取消红利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表示。

    在今年两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在呼吁取消红利税,提升市场投资信心。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从制度层面来看,取消红利税是完善市场投资回报体系的重要措施。”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刘德红表示,目前,从监管部门的努力,以及结构性减税趋势来看,今年减免红利税的可能性比较大。

    对于取消红利税的政策正在推进。事实上,自去年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以来,上市公司分红成为其重点政策之一。郭树清曾强调,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工作,以增加投资者回报。先后多次提到相关政策,一是规定发行人从新股发行阶段开始就要在招股说明书上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二是在公布年报时也要对分红政策作进一步的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

    曹俊表示,证券投资个人红利税本身也存在不公平现象,因为红利税仅仅是针对个人投资者征收,对于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征收。

    目前,面对监管部门加强分红的要求,不少上市公司以征收红利税损害投资者投资收益为由不予分红。数据统计显示,2001-2011年这10年间,A股市场累计完成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为1.72万亿元,而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4.05万亿元,实际现金分红约占融资总额的42.5%,股利回报率低。

    “在征收红利税的情况下,把股东的一部分分红变成了政府的税收,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了市场形成重视股息回报的良好投资理念。股票红利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重复征税。投资者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即上市公司已经就该部分收入代其股东纳过税。”刘德红分析说,取消红利税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消除投资者隐性贴权。

    据了解,在国际市场领域,各国(地区)大多对证券市场实行较低的税负政策,或干脆取消。我国香港市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免交红利税;新加坡市场现金红利税税率为5%;美国于2003年将红利税减半。

    曹俊表示,目前上市公司以红利税为由未兑现分红,取消红利税后,上市公司将面临强制分红挑战。因为,一家上市公司可用于分红的现金量与公司净利润有很大差别,分红与上市公司现金流有很大关系,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将会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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