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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个人股东股息红利应免征个税

    中国证券报 2012-03-05 08:41

    全国人大代表、天士力集团董事长闫希军建议,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闫希军认为,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具有三方面好处。首先,更能体现税赋公平。目前,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不缴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虽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但与居民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仍有差距。

    其次,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带有明显的投机性。由于分红率低等因素,个人投资者不愿意长期持有证券以享受股息红利的回报,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最后,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可以鼓励个人投资者投资企业,带动就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他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中“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统一修改为: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医疗体制改革相关问题,闫希军建议,在基本药物招标制度中增加更加具体、全面的评价体系,不唯价格论。一些独家创新药物,在促进人民健康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鼓励这样一批独家品种,在基本药物保障体系中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要完善基本药物终端配送体系,保证优质基本药物广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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