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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资管修订办法即将“上会”

    上海证券报 2012-02-16 08:40

    本报记者获悉,去年下半年开始在证券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近期有望再度“上会”接受审议。与管理层最初下发的版本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突破投资比例双十限制”,“允许发行杠杆性、结构化产品”,“降低单只产品清盘线”等诸多内容。

    业内人士透露,各大机构提出的建议内容丰富多彩,主旨都是希望管理层放松管制,赋予券商更多的创新空间。《试行办法》最快有望在一季度接受专项审议,获得通过的最终版本将成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全新“宪法”。

    根据此前的相关法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着严格的“双十”限制。第一个“十”,是指一只集合理财产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能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另一个“十”,是指同一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全部产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上述限制性条款与公募基金完全一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券商资管人士指出,这不利于集合理财产品实现绝对收益。“双十”条款的存在,客观上不鼓励管理人采用“自下而上”挖掘成长股的投资策略,因为即便寻找到了一两只大牛股,受仓位限制并不能买很多,对净值的提升幅度并不明显,故绝大多数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采用了与公募基金较为类似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投资策略。

    反观依托信托平台发行理财产品的“阳光私募”,单只产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往往能够达到私募产品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甚至二十五,机制上更鼓励管理人努力寻找大牛股。

    “管理层将券商集合理财定性为私募,但在管理机制上却采用公募方式,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施行管理办法制定于2003年,当时以控制风险为第一目标。”业内资深人士表示,现在确实到了修改制度的阶段。

    券商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不允许带杠杆,这是一道“铁律”。据了解,在此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不少机构提出,这条铁律应适当放开。目前,公募基金公司已获批发行了多只“杠杆性”基金,而阳光私募也允许发行分为优先、劣后两部分的“结构化”产品,但券商集合理财依然与此无缘,产品创新力度大大落后。

    此外,新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清盘线有望从1亿元降至5000万元,这与公募基金相同;而老产品则继续执行“存续期间产品资产净值不得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清盘标准。

    统计显示,2011年共有16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清盘。其中,7只产品因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而被迫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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