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原审死刑判决并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综合新华社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综合新华社
昨日(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审死刑判决,并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此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吴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后在2010年1月,吴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院开庭二审。
在庭审中,吴英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成为争议的焦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仍认为吴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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