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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擅自发行股票 涉案金额759万

    中国证券报 2011-12-21 08:30

    张智勇、王凤娥两人在2006年编造虚假信息,销售中国能源股票180余万股,涉案金额高达759万余元,最终被监管部门察觉。法院认定张智勇、王凤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二被告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均被判入狱。

    涉案金额759万余元

    2005年7月,张智勇成立哈尔滨天马投资有限公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凤娥任公司总经理。

    2006年9月,张智勇、王凤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环保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智勇、王凤娥均为中国能源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名义上张智勇持股31%,王凤娥持股25%。截至案发,中国能源并未注入任何资本,也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

    2006年11月,张智勇注册了哈尔滨天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智勇、王凤娥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20日期间,以天马投资、天马实业名义,雇佣大量员工,下设多个部门,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劝诱、召开说明会等方式公开对外销售中国能源股票,并由天马投资进行担保。

    在张智勇、王凤娥的授意下,销售人员对外虚假宣传:中国能源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总资产13亿元。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内地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先后在中国黑龙江省收购了12家能源及矿业资源企业,公司拟定于2007年10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投资者将获得高额回报。

    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案发,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张智勇、王凤娥以每股2.5元至4.6元不等的价格,擅自向社会公众131人销售中国能源股票180余万股,涉案金额高达759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缴赃款423.5万元。

    同时,为了扩大销售规模,2007年1月,张智勇与辽宁省沈阳市鸿运隆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的薛某、王某商定,天马公司授权其作为辽宁省销售中国能源股票的特许经销商,对外以每股4.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天马投资以每股1.7元左右的价格向沈阳市鸿运隆提供股票。薛某、王某再行指使杨某成立辽阳市鸿运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委托辽宁银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向社会公众销售中国能源股票。

    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2007年5月24日,黑龙江证监局接到投资者举报,反映天马投资销售中国能源未上市股票。接到群众举报后,黑龙江证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暗访调查。6月8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黑龙江证监局立即对天马投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进行现场打击。

    6月12日上午,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天马实业办公地址进行了现场联合检查,并依法对天马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现场查封了有关资料和凭证,扣押了有关电脑设备。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智勇、王凤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均应予以惩处。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家属配合下已追缴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智勇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凤娥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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