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网6月17日北京电(每经记者 胡健)
为梳理收费乱象,昨日(6月16日),财政部和交通部共同印发新版《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包括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等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根据《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人民币;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中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以及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等则免征港口建设费。
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据了解,按照新的征管办法,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并注明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