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退我2元客户状告工建行跨行重复扣费

    每日经济新闻 2010-08-03 20:30

         (本文来自每日经济新闻7月29日报道)

          每经记者  李爱雪  发自北京

            商业银行日益高企的中间业务收费早已使消费者累积了许多不满。此次银行“一窝蜂”地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调整至4元更是引爆了这座薄冰覆盖下的火山。有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几家大行告上了法院;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该涨价行为触犯了多项法条。发改委的迅速回应和即将出台的新规,会是这场纷争的休止吗?作为这次提价行为的“冤大头”,消费者的诉状和声音,在强大的银行面前,又能有多大的分量?

            ATM跨行取款费涨价之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一位客户林先生近日因为多收了2元的跨行取款服务费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状告工行、建行。

            林先生提供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材料显示,工商银行西直门内支行与建设银行西直门支行成为民事起诉状上的被告一、被告二,而案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则是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2元整。

    强制设限多次扣费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商银行的牡丹钱袋网灵通卡,在位于西城区建设银行西直门支行的ATM取款机进行一笔3300元的同城跨行取款,由于建行取款机提示最大输入金额为2500元,林先生按照提示,在完成了“入卡-取款-退卡”的程序后,先后取出2500元与800元。按当日建行ATM受理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每笔收费为2元。

            根据ATM收费提示此次转帐为每笔2元,而根据林先生进行的余额查询及工商银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上述交易中ATM机收费为4元,多收了2元。

            持卡人林先生却指出,银行此举属于重复收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由于银行的取款限额,导致跨行取款额度越大,被银行认定的单笔交易次数也就越多,所交的手续费也就越高。

            林先生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他指出,工商银行账户交易系统及建设银行ATM机均有存在计量不正确的嫌疑,把1笔3300元取款计算为2笔取款,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重复扣费或属不当得利

            为什么银行不把ATM系统设置更改一下,设置为“入卡-退卡”一次记为一笔取款呢?如果这样,ATM机被指重复计费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银行ATM机系统程序有玄机!每次取款输入的最大金额各行都有不同限制,比如我在工作单位附近的建设银行ATM取款,每次输入上限是‘2500’,在单位附近农行ATM取款,每次输入上限是‘3000’。如果我用工行卡在建行ATM取款12000元,则至少需要付费10元,而在农行ATM取款则需要8元,而这还是在每笔服务费没涨价的前提下计算的,我认为这明显是重复计费。”林先生在其博文中指出。

            据了解,根据开户时银行与客户双方所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七条规定“甲方需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因此客户作为甲方有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林先生表示,既然客户需要支付管理费,那么银行就应当有相应的义务产生,即是对账户存款进行管理的义务,这里的“管理”一词有“妥善保管”的含义,即保证客户账户内的存款不受非法查询、冻结、扣划等侵害,而他认为工商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我认为工商银行违反了本人与之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工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客户追回流失款项。”林先生表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已经于7月27日收下了他的诉状,法院将在7日内给是否立案的答复。

            同时,林先生指出,建行作为代理行,在该案中属于不当得利一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而他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银联掌握定价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务与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表示,此次收费上涨,只是符合现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也并不意味着不侵权。

            郎丹柯指出,银行作为半垄断性行业,其提高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费用,应该有与消费者协商的环节,采取听证的方式,或公示跨行取款的成本增加是如何计算的。

            “对于银行卡同城跨行取款部分银行收费提高到4元一事,其实事出有因。”银行卡专家聂俊锋则认为,跨行取款服务费涨价的根源在于目前跨行取款的后台定价机制。当前的ATM跨行取款定价机制并不是市场化的结果,相反ATM和POS跨行交易的定价和话语权皆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国银联掌控,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其利益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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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声音

    发改委:同城跨行收费应审慎将增加政府定价项目


    每经记者  宛霞  发自北京

    此次,ATM跨行取款费涨价之事到底是“合法合规”?还是“合规不合理”?

            昨天(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对“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首次作出回应,国家发改委认为这一现象  “合规不合理”。

            发改委同时透露,一部针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新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简称  《办法》)即将出台,在部分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中增设政府定价,并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免费。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但鉴于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上述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从维护银行业长远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记者昨天从发改委获悉,上述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已制定完毕,待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新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其中,尤为重要的一条就作出如下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实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仅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两者相比,新规增设政府定价条目。也就是说银行将失去部分服务项目的定价权。

            尽管并未透露何种服务最终归属政府定价范畴,但一位发改委人士透露,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

            此外,新规定还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定价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

            新《办法》还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价格投诉和争议处理、价格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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