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新闻爆出云南白药牙膏涉嫌虚假宣传,称其功效不符其宣传。使得市场在食品安全后,又一次将关注热点转向消费安全的问题,再次引发市场热议。
据媒体报道,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已经在7月15日正式受理此案。那么云南白药牙膏是否真能像其广告词中说的那样“选一支好牙膏,给自己加一份健康保障”呢?
产品中含云南白药活性成分
但不可替代药物
据悉,南京一消费者经常牙龈出血,看到云南白药牙膏“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国家保密配方”等宣传和濮存昕代言的广告后,便在一月前至超市购买了该牙膏。认真使用一周后牙龈出血未减轻,反而不得不因为牙龈酸痛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而后,其怀疑自己是使用云南白药牙膏后,使得口腔问题加重的,之后在索赔无果后,将云南白药集团、其代言人濮存昕以及零售该牙膏的超市告上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并道歉。
而此时,市场上就其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功效已经炒得沸沸扬扬了。“我想说的是,我们在产品中已经标注,此产品不可替代药物。”云南白药(000538)市场业务负责人黄女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那么,作为正规企业对于国家对牙膏产品的包装说明或者是标注应该都有一定的标准的。“云南白药牙膏是目前国内第一支有说明书的牙膏。”黄女士说,“并且在说明书上清晰的描述,内含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具有帮助解决牙龈问题,修复黏膜损伤,营养牙龈,改善牙部健康的作用。”而据她介绍,该功效牙膏的主要成份为云南白药活性成份。
包装标注符合国家标准
却忽略消费者知情权
然而,既然云南白药牙膏有此种功效,那此次事件为何却偏偏使得云南白药牙膏陷入了“功效门”呢?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3月12日颁布的QB2966《功效型牙膏》标准称,功效型牙膏是指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辅助预防或减轻某些口腔问题、促进口腔健康的牙膏。并规定,功效作用验证研究应在功效成分完成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功效作用验证报告应由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研究所或三级口腔医院出具。
“我们公司是做过临床及安全检测的,可以出具功效临床试验报告和安全试验报告的。”黄女士告诉记者,“但是,因为我们的云南白药活性成分是国家保密配方,所以在这个临床试验报告和安全试验报告里涉及保密成分。如果非要出示该报告的话,要通过云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个在云政函(1989)23号文件中有规定的。”
而当记者问道,是否在牙膏包装上注明该临床检测和安全试验标识时,黄女士说,“公司是根据国家对牙膏包装以及说明标准进行的,符合国家对牙膏包装说明的标准的,国家要求该标注什么,那么公司就按要求来标注。”
据了解,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牙膏划归化妆品监管的范围。规定,不准夸大功能,不准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一些具有科技含量的牙膏,确实具有功效。根据国家《功效型牙膏》标准规定,功效型牙膏必须由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的功效验证报告为依据。否则,就是欺骗消费者。而相关律师也表示,消费者对牙膏临床试验报告具有法律保护的知情权。这些似乎表明,云南白药对该牙膏的临床检测和安全报告必须公之于众了。
是否陷于虚假宣传
连带部门应为消费者“把关”
据中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其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那么,该云南白药牙膏的说明以及广告是否已经导致消费者误解呢?
此前据该南京消费者称,他此前曾看到云南白药牙膏宣传,从德国引进12项先进医学技术、质量检验109道工序、消费者满意度超96%的报道。然而他认为实际毫无功效,存在虚假宣传之嫌。此后,该消费者找到购买该牙膏的超市讨要功效报告也无果,又去信向南京老乡濮存昕求助,也石沉大海。
相关律师表示,消费者对牙膏临床试验报告具有法律保护的知情权。业界人士还指出,超市采购部门对宣传功效的牙膏须查看试验报告,为消费者“把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据记者了解,2007年后,就连续出现多起消费者质疑白药牙膏功效,将其诉诸法庭的事件。“从04年开始生产该牙膏,一直在业内的销量还是排在前几名的,到现在出现这样的事情,给我们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品牌带来了一些困扰,对媒体的一些报道感到惊讶。我们对这一事件会跟进的。”黄女士说。
云南白药对待消费者投诉、已经对于广告是否涉嫌误导的投诉,是否能给市场一个满意的答复,将拭目以待睬。身为医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为社会尽力,应该比“国家保密”的头衔更让人值得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