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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禁止中外资行共同销售衍生品

    2009-08-06 01:47
    每经记者  王春霞  实习记者  鲁妮发自北京

            “以基础的、简单的产品结构为首选,且尽量避免增加额外风险。”银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明了监管部门对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的态度。去年央企海外衍生品投资大幅亏损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而银监会也曾和国资委一起针对衍生品发展状况深入调研。

            “国内金融衍生品虽然比不上国际金融衍生品活跃,但如何做好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是所有拥有衍生品机构面临的共同议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分析师杨青丽表示。

            《通知》规定,不允许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

            “这实际上是拒绝让中资银行成为外资银行销售境外衍生品的渠道。”一位大行人士指出,对于很多产品,中资银行没有定价和估值的能力因此也无法恰当地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一般衍生品的条款设计,中资银行作为交易的中间人,一旦出现亏损,中资银行首先要向外资银行支付相关款项,从而存在信用风险。”

            银监会表示,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的权责认识不清,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境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  “背对背”平盘交易及风险的有效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强调,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实需的衍生产品交易。

            “银监会要求从事衍生品交易一定要有真实的套期保值的背景,而不是去做投机。”上述国有大行人士指出,“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大央企也是从保值避险目的出发,但是国内的衍生品品种太少,只能去境外市场,企业也缺乏相关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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